簡單來說,就是這麼回事

沒有考古發掘領隊(即專家)的申請,沒有發掘執照,就是盜墓。

中國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三章 考古發掘

第二十七條

一切考古發掘工作,必須履行報批手續;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私自發掘。第二十八條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為了科學研究進行考古發掘,應當提出發掘計劃,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考古發掘計劃,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批准或者審核前,應當徵求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科研機構和有關專家的意見。第二十九條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在工程範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考古調查、勘探中發現文物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根據文物保護的要求會同建設單位共同商定保護措施;遇有重要發現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及時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處理。第三十條需要配合建設工程進行的考古發掘工作,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在勘探工作的基礎上提出發掘計劃,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批准前,應當徵求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科研機構和有關專家的意見。

確因建設工期緊迫或者有自然破壞危險,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急需進行搶救發掘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發掘,並同時補辦審批手續。

第三十一條凡因進行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需要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第三十二條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趕赴現場,並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文物行政部門可以報請當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機關協助保護現場;發現重要文物的,應當立即上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後十五日內提出處理意見。依照前款規定發現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哄搶、私分、藏匿。第三十三條非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報國務院特別許可,任何外國人或者外國團體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第三十四條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結果,應當報告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考古發掘的文物,應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交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國有博物館、圖書館或者其他國有收藏文物的單位收藏。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為科研標本。

考古發掘的文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第三十五條根據保證文物安全、進行科學研究和充分發揮文物作用的需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調用本行政區域內的出土文物;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經國務院批准,可以調用全國的重要出土文物。


考古更看重挖掘出古人的信息,古物保存環境狀態的記錄同樣重要,而不是純粹的挖寶,就算是單純挖寶這方面也比盜墓專業很多,因為盜墓者限於挖掘條件和見識損毀各類珍貴文物的事情那就是日常了,即使小說鬼吹燈也不避諱這點。

用栗子來說明,雖說過去考古科學不完善外加一些政治因素影響,很多考古發掘是災難性的(比如定陵),雖然損毀了大量古墓所保存的信息,但仍然提取了一些,我們得以完善萬曆皇帝的故事、明末的社會狀況。而稍早一些對清東陵的盜墓活動,高價值隨葬品基本上一掃而光,墓中原始狀態徹底被破壞,除了光禿禿墓室以外很難挖掘出什麼有用信息了。

到現在考古比較規範的時代,區別就更明顯,海昏侯墓可以說是驚世大發現,但劉賀歸根結底也只是個列侯,可想而知同時期那些藩王墓葬該有多驚世駭俗。可惜目前發現這些藩王級墓葬大多數被盜,相對應當年墓葬封閉後蘊含的信息也一掃而光,很多盜墓者還在墓裡面放火,連墓葬形制都保留不下來。


這就是典型的槓精思維嘍!

槓精的思維特點有兩點:

1,以偏概全 2,混淆概念

先說以偏概全,考古難道就只是挖墳掘墓?挖墳之前的勘探,挖墳過程中的保護,挖完了對文物的考證,整理,修繕和保管,被狗喫啦?

再說混淆概念。普通人誰會沒事去挖墳,這是犯忌諱的事。只有盜墓的混蛋纔去挖墳,這些混蛋可不管保護和修繕文物,能賣錢的就挖走,不能賣的就扔掉。別說不能賣的陪葬品,連主人家的骸骨都到處亂扔。考古學家也挖墳,但一般是為了保護,才開啟古墓。否則墓洞一塌,啥都沒了。把以搶救為目的考古挖掘,和以謀利的盜墓混為一談,不是蠢,而是壞!


醫生用刀割人叫治療,普通人用刀割人是犯罪,就這麼簡單。


考古專家用科學的方法挖墓,一邊挖一邊記錄,一邊研究,將墓葬的信息記錄下來,作為珍貴的資料。

而一般人挖墓呢?除了可能挖到寶貝賣錢,其他的一切的都毀了。

當然,一般人挖墓也不一定是盜墓,有可能是無意的。那作為一個公民,應當做好保護文物的義務,儘快通知專業的考古部門進行搶救。這樣,普通人挖墓也可以成為考古的貢獻者。


兩情相悅叫結婚 不情不願叫qj

大概就這麼個關係吧?

用正經的職業來和違法犯罪行為牽扯到一起

講出這種話的人

又蠢又壞罷了。


這可不僅是說法不同。

他們之間的做法也不同。

就好像黑客受人崇拜但也招大眾討厭。

而紅客同樣受人崇拜但也招大眾敬仰。


每次看到這種話都想點「舉報–不友善」。

我知道,很多人說這話並沒有惡意,但對於大部分考古人來說,絕不會覺得幽默,反而非常刺耳。

畢竟我們和盜墓賊不共戴天。


現在考古發掘基本不做主動挖墳,都是搶救性發掘。

具體來說,考古發掘的情形包括,比如大型基礎建設項目開展前(例如南水北調),配合開展考古發掘;或者是修地鐵、修路過程中意外挖到古墓,就讓考古隊進入開展發掘;再或者就是有人盜墓被抓到,為保護古墓就讓考古隊進入開展發掘,大概就是這些搶救性的。

沒有專家去「盜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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