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2k,只包中餐,晚餐夜宵沒有報銷,大部分都是自己出去喫或者點外賣。一週六天班,時間是8:30到12:00,下午1:30到6:00,一週加班3-4次以上,都是10.11點才勉強能走。週末也要加班,這個月就休息了一天,不算五一法定節假日,沒有加班費,餐補,車補。打著「自願加班」的名號,讓員工加班。


要是完全按照勞動法,企業要求你加班,你加不加完全由你自己說了算;

要是完全按照勞動法,是不是自願都得給加班費,強制勞動話真能罰到死,嚴重的還能扣個刑事罪名。

不過嘛,前提是勞動法得到完全且有效的執行

更何況很多事情民不舉官不糾,還有不作為推波助瀾,加上維權成本……不敢想不敢想。


2000的996你為啥不辭職呢?????

阿里、華為血虧啊 :)


不同公司規定不同,文化氛圍不同。

無論是職場還是生活,都有一套潛規則,就是沒有黑紙白字成立的制度,但你不按照它來做,你的事就做不成。比方說,公司不提倡加班,但別人全都不走,你如果走了,當然不違法,也不違背公司制度,但領導想要給你穿小鞋,你也是一點辦法沒有。

但現在也有很多人同意加班反而是效率低的表現,你如果很在意這個事,面試大大方方問HR就可以


不願意就辭職,覺得不爽就收集加班不給加班費的證據後去舉報。既然是私企了,大部分都是老闆屁股決定企業制度的。


不喜歡為什麼不辭職?


是的。

有良心的私企,在招聘之前就會明確告訴你是12小時兩班倒,或者問你能不能接受加班。而且這些企業在加班費的問題上一般不會太苛刻,通常是1點5倍,就不要想週末節假日這些翻倍的了,比連1點5倍都不想給你的企業好多了。像這種我認為還是比較規範的,畢竟一個願打一個願挨。能接受就幹,不能拉到,雙向選擇。

還有好多是招聘時和顏悅色的對你說是8小時工作制,單休(沒有私企是雙休的,除非辦公室裏的小角色,當然工資也是慘不忍睹的)。當你進去後在熟悉實習的階段是不會讓你加班的,慢慢的來,一般工資都是壓一個月,第二個月的月底發上一個月的工資,也就相當於壓兩個月了,想辭職還必須提前一個月申請然後再結合各種考覈扣錢的操作讓你想正規辭職的話是相當麻煩,裸辭呢,技能不過硬的話再找工作也很麻煩,畢竟天下烏鴉一般黑。

所以,在自身不過硬的情況下,面對社會得忍著,最起碼你得有對老闆說不的底氣和能力。


就這點工資,加個屁呀。

面試談的差不多了,別人喊你入職的時候,一定要問加班問題,如果對方很爽快說不加班,那纔是不加,所有的「不強制加班」,「不鼓勵加班」,「偶爾加班」,「看個人效率」等等曖昧不明的話,就是加班。

入職第一天下班看大環境,不加班的公司5點下班,4點58就有人開始收拾東西往打卡機走,加班的公司老闆不通知加班,七八點一個沒少也是正常。

及時抽身,別浪費時間


嚴格執行勞動法的情況下肯定是不行的,然鵝,如果法律都能完美之行,就不會存在實權位置實際收入遠大於非實權了


從法律層面上講,企業不能強制讓員工加班,且加班還沒有加班費。

我國《勞動法》第四章有這樣的規定:

————————列舉部分條款————————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

雖然法律上是這樣規定的,但你這種情況在許多小中型企業還是非常普遍的。

這主要是因為企業的違法成本低,而員工的維權成本高。

如果員工維權,可能還有你各種不敢想,也想不到的事情發生,甚至有可能危及生命。故而實際維權的人非常少,生活在底層的人,多數還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企業發展的好,可以帶動就業,帶動當地經濟GDP,對於這種加班事情,只要不出人命,基本上政府即使知道也不會怎麼管。

最後,在你這麼高強度的工作下,才2000,你可以換工作了。


不可以,勞動法說的。

但……,所以……,那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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