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規範兒童拍攝與表演,光靠童模行業的自律與孩子家長的自覺遠遠不夠,更需要系統完善法律機制來切實保障兒童權益。

  浙江童模妞妞在拍攝過程中遭其母踢踹,引發廣泛關注後,110家童裝網店店主聯名呼籲規範童模拍攝行業,推動童模保護。這些店主呼籲:商家與品牌聯合起來,嚴格規範童模拍攝,嚴禁一切粗暴對待兒童的行爲,嚴格控制兒童拍攝的每日時限,且必須確保有父母一方陪同。

  此事可以說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就在妞妞母親微博道歉,表示自己對妞妞“疼愛有加”時,又有新的視頻爆出。拍攝時間爲3月的視頻顯示,妞妞母親在夜裏10點曾用衣架打她。儘管這種暴力管教到底是不是常態,目前尚無定論,但它再次推高了對家暴的討論熱度。

  更殘酷的現實是,妞妞的遭遇可能只是童模行業的冰山一角。而童模包括童星相關的產業鏈,被曝光的亂象歷來也不少見。

  比如有些經紀公司,肆意剋扣童模的報酬;還有功利的家長,爲了在童模、童星極爲有限的黃金年齡段儘可能多地賺錢,讓孩子超負荷地拍攝表演。其中,還包括一些已經明確觸犯法律的地下行爲,如一些童模、童星的招聘活動中,出現以測量身材爲由騙取裸照的騙術。

  類似行業亂象的存在,往往是相關人士利用了兒童認知不健全、缺少獨立行爲能力的身心特點,對其進行變相榨取。

  妞妞遭遇曝光後,作爲“甲方”的網店店主聯合抵制、主動規範業態的初衷值得點贊,從拍攝時間限制到監護人在場的要求,的確能夠限制粗暴對待兒童的部分行爲。不過,就整個行業來看,它未必能夠擴散到全體同行,更不能成爲具有強制約束力的行業規則。因此,這種亂象的存在,更多還是法律機制漏洞的結果。

  衆所周知,僱傭童工是被明令禁止的行爲,2002年中國就發佈了《禁止使用童工規定》。不過文件留了一個口子,也即該規定並未禁止文藝、體育單位招錄未成年人,兒童文藝表演屬於被豁免的領域。當然,這也有其合理性,不過,如何在這些活動中保障兒童的權益,仍然需要細化,而且也與現實存在一定程度的脫節。

  比如,像拍攝童裝的童模,充當其“經紀人”角色的往往就是家長,和拍攝公司也非僱傭關係。所以只要不是以犧牲孩子受教育權利、違背義務教育法的方式來拍攝、表演,基本上都不會被法責。

  另外,爲了遏制過度商業化表演對兒童的身心損害,2015年大修後的《廣告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不得利用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作爲廣告代言人”。但這裏禁止的是廣告代言,而不是廣告表演。二者的界限本身就比較模糊,區分判定時往往也是依據其合約條款。而一次性支付勞務費的童模拍攝與表演,同樣不會被納入規制範疇。

  目前來看,涉及童模童星的拍攝、表演,在法律層面缺少明確界定,最後往往只能靠家長自覺。加上中國的反家暴反虐待體系的執行剛性容易受傳統親情紐帶的消解,因此碰上那些只顧撈金且態度粗暴的家長,孩子們只能自認倒黴。

  在這方面,兒童保護機制更成熟的歐美國家的經驗可以借鑑。比如美國的一些州,未成年人監護人必須在取得該州兒童委員會頒發的許可證後,才能讓孩子進行模特、表演等行爲。

  因此,規範兒童拍攝與表演,光靠行業自律與家長自覺遠遠不夠,更需要法律機制的系統完善。總的來說,在兒童權益保護不甚健全的前提下,相關的法律規範嚴格一點、社會輿論警覺一些,都不是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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