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徵收基本農田,你應當知曉的二三事

《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因此,土地根據用途可以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種。

主要注意的是,土地的性質不同,在徵地拆遷過程中所需要的手續、審批項目也不用。例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因此如果是徵收農用地還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因此,如果遭遇土地徵收,分清土地的性質是十分重要的。

對於農用地,其存在著一種類型基本農田。基本農田在被徵收補償時,是不同於一般的土地的,下面小編將為您詳細闡述在徵地補償中,基本農田的特殊之處。如果您遭遇基本農田被徵收,應當予以注意。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二條規定:「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是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佔用的耕地。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保護區,是指為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而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的特定保護區域。」

因此,基本農田使耕地的一種,它具有下列特徵:第一,基本農田使為了滿足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而必須確保的耕地。第二,基本農田是由各級人民政府通過編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來確定的。第三,基本農田依法劃定後,任何人不得非法佔用。

基本農田被徵收,存在著一些特殊規定。

1、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准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基本農田保護區經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佔用。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佔用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徵收土地的,必須經國務院批准。」

由於基本農田是農用地的一種,因此當基本農田被徵收時,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規定,是由國務院批准的。

2、土地徵收審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徵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超過徵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徵地審批。」

因此,土地徵收審批權集中於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進行土地徵收時,根據被徵收土地的不同類型,需要進行不同的審批手續。如果是徵收基本農田的,必須是由國務院進行批准。所以,如果擁有的基本農田被徵收,被徵收人應當注意是否是由國務院批准,如果不是,則此土地徵收程序是不合法的。

3、徵地補償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因此,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基本農田被徵收,補償款應當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於基本農田性質的特殊性,因此一般情況下會給予被徵收人相比於一般農田徵收更高的補償款。但是,也並非無限提高,例如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以上即為小編整理的基本農田被徵收的特殊規定,也即當基本農田被徵收時,需要由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審批和土地徵收審批。同時,相比於一般耕地,基本農田被徵收會有可能會給予更高的補償款。以此來幫助農民維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總之,如果您遭遇基本農田被徵收的事項,應當提高警惕,在無法解決時,可以諮詢律師,需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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