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杨冀华

据报载,国内某男团成员,在某夜店地下一楼楼梯间平台、电梯间「拣尸」酒醉女子,遭检察官起诉。在夜店「拣尸」真的犯罪吗?

时下都会青年男女常有三五成群结伴前往夜店,饮酒狂欢、热舞、搭讪异性,以抒解压力的经验。从进场开始,印入眼帘的大型声光电视墙、dance floor、包厢、热情的表演团体以及现场穿著时髦的青年男女,就让人开始嗨起来。若干可以畅饮酒类的夜店,更是吸引大批人潮。在这样的情况,很容易受到周遭环境的影响,饮酒过量而导致意乱情迷、意识不清,甚至产生脱序行为。

若男女在夜店狂欢后饮酒过量而意识不清,无论之前在舞池多么放浪形骸,抑或与友人状似亲密地肢体接触,并不代表其同意可以在意识不清的情境下发生性关系。刑法第225条第1项规定,「对于男女利用其精神、身体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性交者,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饮酒过量而意识不清即属于「其他相类之情形」,「拣尸」依照个案情节,即有可能触犯上述趁机性交罪。

所以遇到类似情形,还是做一个绅士,好好保护酒醉的友伴,护送安全,才是上策。

 

(本文作者为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台北地检署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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