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跳票了,卖家还要出货吗?(高雄律师说法-加盟法律)
对方跳票了,卖家还要出货吗?
酒店昏暗的角落,徐董举杯敬了陈董。
徐董:「这威士忌是18年的艾雷岛,这味道真是棒,男人就是要喝这种行搁猛的」
陈董:「甚么行搁猛,是single malt,单一纯麦。你这么爱喝艾雷岛,我去厕所拿罐消毒水给你啦!」
徐董:「呵呵!对了,陈董,听说不可靠股份有限公司经济状况出问题,他跳票了,你知道吗?」
陈董:「我知道啊,我货出到一半,就听到这个消息,我还在想,剩下的货还要不要出啊!」
徐董:「你货款收到了吗?」
陈董:「就是还没收全啊,还有六十几万!」
徐董:「那当然就不要出货啊!」
陈董:「可是我合约有约定违约金,如果我没先出货,要罚三倍的货款,要360几万啊」
徐董:「这…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先干了,明天再问律师啦!」
能出货吗?
既然不可靠公司产生跳票的状况,出货之后,依商业经营的实务状况来看,收不到货款的机率一定是很高的。所以,出货后的货款,很显然会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了。
但,不出货呢?
诚如陈董所担心的,如果采购合约中有约定,未遵期交货者,恐怕会面临违约的问题。
相关合约的签立及履行,基本上是站在诚实信用原则的立场,如果对方的经济状况出了问题,仍要求出货商遵期出货,再请求即将落空的货款债权,恐怕与诚信原则有相违背之处。
该怎么办呢?
民法第256条规定:「当事人之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之财产,于订约后显形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如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
依上开规定,陈董原本依约应该先出货,但,如果陈董签约时,对方的财产是足以清偿债务,签约后,不管甚么原因,对方的财产减少,导致有可能无法付清货款者,陈董可以依照上开规定向对方主张等到对方有付清货款、抑或提出抵押权、保证人等担保后,陈董才有出货的义务。
陈董主张上开规定后,如对方未付清货款,或提出担保时,陈董没有出货之契约义务,自然也就没有违反契约之违约责任、抑或违约金的问题,且陈董亦可据此规定再与对方商谈契约后续之权利义务关系。
如何确认对方真有跳票呢?
基本上可以洽各地的金融业者填表查询对方的票据信用状况,了解对方是否跳票。
此外,也可利用下列网站查询:
- 台北市票据交换所网站,www.twnch.org.tw
- 中华电信公司网站,www.twnch.hinet.net
如何避免遇到事情呢?
要完全避免被倒债的风险,老实说,很困难,几乎是不可能,但身为类似陈董一样,必须要先出货,再收款之卖家者,或许可以衡量双方经济上之实力,考虑以下几个步骤,来降低遇到这样事情的风险:
一、妥善审查主体资格及能力:在签约前,尽可能去了解对方的营运状况、市场情形、财务情况,且,如签约者为公司者,应至经济部商业司网站调阅公司登记资料比对了解确认。
二、要求买方提供担保:如卖方出货之数量庞大,或与买方长期配合者,卖方亦可考虑请求卖方提供相当价值之不动产,设定抵押权作为担保。
三、分期交货、分期付款并搭配拒绝出货约款:如货款一次给付者,对方一次未付之金额,相较于分期出货,并分期付款之情形,前者之风险自然是较高。所以,可以考虑透过契约上之设计降低个其所需出货之数量,并要求对方即时付款。此外,并可考虑于合约中约定,如一期未遵期付款者,卖方有拒绝供应日后货物之义务。
风险之所在,利润之所在,但透过相关契约约款控管风险,自然有机会逢凶化吉,让利润能够真正的落袋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