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路赌博真的没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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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新闻一直在报:「高雄市谢姓女子3年前上网申请帐号、密码,成为赌博网站的会员,多次上网赌扑克牌、百家乐,被检方依赌博罪嫌起诉。一、二审均判无罪确定,检察总长认为判决违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诉,最高法院认为,本件为加密、一对一赌博,并非「公共场所」,不构成赌博罪,判决上诉驳回。」(注1)

 

让读者们可能以为,以后都可以上赌博网站赌博了吗?

 

先讲结论:不是这个样子的。

 

法官依法独立审判,原则上不受其他法院判决的拘束

 

依据宪法规定,法官是依据法律独立审判,除非有判例、大法官会议解释或法律规定必须遵守上级审法院判决见解外,只要未违背法律及宪法,各法官可以采取不同的法律见解(2)

 

新闻所提及的最高法院判决,仅是针对单一个案所做的认定,并非判例或大法官会议解释,更非法律有明文规定。

 

因此,如果有法院的判决见解采取与新闻上所载的最高法院判决见解不同者,也不能认为是违法的判决。

 

网路赌博仍有可能构成赌博罪

 

与新闻相同的赌博网站,及相同的受理法院,其实就有出现过网路赌博构成赌博罪的法律见解。

 

白话文说明法院见解如下:

 

赌博罪条文规定: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赌博财物者,构成犯罪。

 

条文中所谓的场所,要如何解释,应该要与时俱进,不应只限于是人亲自前往的实体空间场地,且透过电话、传真、电脑网路、行动电话下载之通讯软体等传递讯息的方式在内,与实体空间的赌博没有不同。

 

所以,透过电话、传真、电脑网路、行动电话下载之通讯软体等,签注号码赌博财物,与人亲自到场签注赌博财物相同(3),都应该构成赌博罪。

 

法院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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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法官是依法独立审判,法律的解释有其专业性,所以不同法官产生不同法律见解,从某个面向来看,会促进法学的进步。

 

不过,对民众来说,民众的感受,可能是法院怎么会跟月亮一样,初一、十五不一样,你叫人民如何适从?

 

社会制度,很难有完满的制度,且站在法官受宪法保障,以达保障人权,避免不当干涉的情况下来看,这是一个不得不的结果。

 

那人民能做的是什么呢?

 

多了解法律后,再决定该怎么做,其实是控制法律风险最好的方法。

 

高雄律师

林冈辉律师

107.12.22

 


 

注1: 2018-12-20 18:40联合报 记者林孟洁╱即时报导,网路签赌不算赌博?最高法院:要罚应修法

2:日后施行大法庭制度者,大法庭所做成的法律见解裁定,也仅对个案发生拘束力。

 

2:按刑法关于「赌博场所」之观念,并不以须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间场地始足为之,且以现今科技之精进,电话、传真、电脑网路、行动电话下载之通讯软体等,无论其系以有线或无线方式进行传输,均可为传达赌博讯息之工具。至于透过前揭通讯或电子设备签注号码赌博财物,与亲自到场签注赌博财物,仅系行为方式之差异而已,并不影响其在一定场所从事赌博犯罪行为之认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108号判决、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决107年度上易字第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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