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主疑遭黑箱吗?库存盘点结果谁说了算?(加盟法律-高雄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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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东森新闻报导:

「台中市一家超商加盟主3年前发现,每次定期盘点,他居然都要赔盘损上万元,而且每次超商还不给盘损明细,于是拒绝在盘点报告上签名,还告上法院。经法官审理后,认为盘点有落差是事实,判决超商应返还11万确定,但超商辩称,以盘点当天实际数量的金额与依店舖每日进货、退货、销货等数据,推移至盘点日期的金额为计算基础,而这些进货、退货、销货等数据,是加盟商在自己电脑上操作处理的,但仍不被法官采信,判赔确定。」(注1)

 

加盟主似乎受了委屈,但实情究竟如何呢?加盟主或加盟总部如何因应这样的盘点问题呢?

检索判决,新闻所报导之案件似应为: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07年4月18日所宣判之105年度简上字第475号判决(注2),笔者就判决的内容分析如下:

 

契约为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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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关系的纠纷处理,首先要看两造间的契约约定内容为何?以及该契约约款是否有遭法院拒绝适用?所以我们先来看这些部分。

 

一、双方于102年3月27日所签订的契约约定内容如下:

 

第34条第1项约定:「甲(即加盟忙总部)、乙(即加盟主、或称加盟店家)双方为掌握该店舖经营状况,得定期或随时,实施库存品之盘点(以下称实地盘点)。」

 

第34条第2项约定:「依第36条第1项所定各实地盘点之结果,记载于甲方所制作之报表记录上,库存品以实地盘点之数量与甲方所定之售价计算之。」

 

第35条第1项约定:「前条所定实地盘点,自该店舖开店时起2个月1次,由甲方负担费用实施之,但具体之实施日,以盘点预定日为基准,在其前后2周之期间内,由甲方决定,在3日前通知乙方。」

 

第36条第1项约定:「实施实地盘点时,乙方应于FM店内配合实施,经确认签收实地盘点结果报告书者,盘点结果即属确定。」`

 

第36条第2项约定:「乙方虽未签收前项盘点报告,但甲方送达盘点报告之日(含送达日)3日内,乙方不以书面通知实地盘点不正确时,实地盘点结果即属确定。但乙方通知甲方盘点结果不正确时,甲方于受领通知后7日内,对乙方告知再度实施实地盘点事宜。」。

 

总括的说:

1.加盟总部得每2个月进行一次实地盘点库存品之数量,加盟主应在场配合盘点,如果盘点后,加盟主有确认签收盘点结果报告书,盘点结果就确定。

2.假使加盟主不签收确认,但未以书面通知盘点结果不正确的话,盘点结果也是确定。

3.假使加盟主不签收确认,且以书面通知盘点结果不正确的话,加盟总部在受领通知七日内,再度实施实地盘点,即此时盘点结果并未确定。

 

二、法院认为前述约定公平,并以上开标准来判断双方的主张:

 

加盟主在案件中曾经主张:

 

契约第36条第2项之约定:「乙方虽未签收前项盘点报告,但甲方送达盘点报告之日起(含送达日)3日内,乙方不以书面通知实地盘点不正确时,实地盘点结果即属确定,但乙方通知甲方盘点结果不正确时,甲方于受领通知后7日以内,对乙方告知再度实施实地盘点事宜」的内容是加盟总部片面所制定的定型化契约,对于加盟主来说显然不公平,希望法院宣告这条约款无效。

 

但法院表示:

 

加盟契约书第36条第2项之规定虽然属定型化契约条款,惟仔细检视契约内容,双方只有约订,如不以书面通知将生「实地盘点结果即属确定」之效力,且加盟总部有给加盟主有救济之途迳,即「3日内以书面通知盘点结果不正确」,即生「再度实施实地盘点」之效力,并无显失公平,所以,不能认为该约款无效。

 

加盟主其实是部分输、部分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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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查案件后,法院认定102年2月到103年12月间的实地盘点结果,加盟主有当场签收盘点结果、或者加盟主未当场签收确认,但未以书面通知盘点结果不正确,所以这些月份的库存品盘点结果,加盟主不能够事后不承认。因此,就这些月份的盘点亏损,加盟主是败诉的,加盟主必须要接受加盟总部的扣款。

 

但104年1月至7月间的实地盘点结果,加盟主有在盘点结果书上分别记载「数量有异,请出示进销存明细」、「盘损无明细,请出示」、「盘点后明细与帐上金额不符,请出示与帐上金额相符之明细」、「资料与事实不符,请给正确明细」等字样,等于是加盟主已经用书面通知上诉人盘点结果不正确,而加盟总部未于受领通知后7日内对被上诉人告知再度实施实地盘点事宜。所以这部分的盘点结果尚未确定,加盟总部不能据以扣款。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一、成也契约、败也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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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总部胜诉的主要原因,是加盟主未依约以书面对盘点结果表示不服;败诉的原因,则是未依约再度实施实地盘点事宜。加盟主败诉的主要原因,其实是加盟主未依约以书面通知盘点结果不正确。

 

因此,不管是加盟总部或加盟主在面临纠纷时,应该先妥善阅读契约约定并作为行为准则,诸如加盟主应即时依约提出书面异议。

 

二、加盟总部应重新审视实地盘点约款之公平性:

这类型案件,加盟主多会抗辩关于盘点之约款显失公平,应为无效之约定,所以,加盟总部应重新审视目前加盟契约关于实地盘点,是否已经妥善分配交易风险?是否有不当剥夺或限制加盟主之权利?以免届时遭法院认定约款无效,徒生困扰。

 

当然本案件加盟总部关于实地盘点的约款,有可供各加盟总部参考之处。

 

三、合作过程有疑义,加盟主应立即处理:

加盟主是针对102年2月到104年7月间之盘点结果有疑义,但加盟主迟至104年才提起诉讼解决,其有疑义之盘点结果多达13份盘点结果。

 

如果加盟主有熟读契约约款,于102年间就开始透过协商等方式予以解决,纠纷将可以尽早落幕,并有遵循之解决方式,其实可降低商店必须承受的不确定法律风险。

 

做生意,多注意

 

相较于加盟总部为商场上的老手,其对于生意上的眉眉角角,多可妥善注意,身为商场上的菜鸟加盟主,更要谨慎面对商场上的一切,尤其是加盟契约约款,更要详读熟记。

 

经营生意,有时就像在大海上操舟,稍有不慎,轻则货物、健康受损,重则生命不保,如何能够不多注意呢?

 

高雄律师

林冈辉律师

107.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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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2018-05-20 12:35 东森新闻,来源网址:https://news.ebc.net.tw/news.php?nid=113598  

注2: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105年度简上字第475号判决,http://bit.ly/2LkCn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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