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因此,在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會被認定為是違法建築。而一旦被認定為是違法建築,主管行政機關可以依據《城鄉規劃法》對該建築的權益人下達《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但是需注意的是,並非所有的違法建築都需要拆除的。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64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即只有在當事人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時,相關行政單位才會責令限期拆除。此時,相關行政單位向當事人出具的即為《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
根據《城鄉規劃法》,能夠做出《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的主體機關有兩類。違法建築座落於城市規劃區內的由規劃部門出具,若違法建築座落於鄉村規劃區內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