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各地的棚戶區改造、舊城改造徵收項目中都不乏這樣的情形發生:項目啟動短則三五年長則十數年,大部分被徵收人已經陸續簽約搬至周轉用房中過渡等待回遷安置,卻由於「極少數」拒絕簽約搬遷的「釘子戶」而陷入遙遙無期的焦慮之中。少數人不簽安置房就不能開工建設,在外過渡的被徵收人病死老死的並不鮮見,到人生的最後一刻也沒能回到自己居住生活了幾十年甚至一輩子的老地方。那麼,造成這種「雙輸」局面的根本原因究竟是什麼?真的是「釘子戶」不顧全大局所致嗎?
在明律師認為,造成這種局面的根本原因不在少數被徵收人,而在於涉案項目的徵收方未依法履行其職責。
這裡面有三個事實需要強調:
其一,少數人的權利也是權利,不應被多數人的權利所「覆蓋」。
被徵收人對棚戶區改造類項目的補償標準、方案不滿,有權通過對房屋徵收決定、房屋價格評估報告、徵收補償決定的複議、訴訟、申請複核、專家委員會鑒定等途徑進行依法審查,爭取提升補償安置數額,獲取為法律所認可的最大化利益。多數人選擇接受方案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是行使其權利的表現;少數人選擇不接受進而依法維權也同樣是其行使權利的表現。而看一個國家的法治是否健全、先進,就要看其能否在不損害多數人權益的基礎上保障少數人的權益。
其二:簽約「配合」者只是出於反覆的利益權衡、思想鬥爭而選擇了妥協,其內心真實想法未必滿意具體某個項目的補償方案。
譬如在一起棚戶區改造項目中,徵收補償方案公開徵求意見階段很多被徵收人都認為補償標準偏低,與其心理預期和所瞭解的其他同類型項目存在較大差距,遂有人牽頭組建了人數多達上百人的維權微信羣。後來徵收方利用政策使出了「最高百萬元獎勵金,晚簽約按日扣除直至扣光」的方式鼓勵被徵收人早簽早搬,很多被徵收人自認「頂不住(損失唾手可得的高額獎勵金)壓力」而很快選擇放棄維權簽約配合,最後羣裏只剩下10個人了。顯然,選擇留下來繼續依法維權的被徵收人只不過是堅持了其一開始對涉案項目補償安置標準的訴求、想法而沒有被外部因素所影響而已,如果說配合簽約是人之常情,那麼選擇繼續維權也同樣符合人性,同樣應當被理解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