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我不同意鄧某以被害人代表的身份出庭!”2019年2月20日,在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庭審現場,被告人姜玉東對主審法官說,“坐在那兒的應該是我而不是他!”

  “我不同意鄧某以被害人代表的身份出庭!”2019年2月20日,在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庭審現場,被告人姜玉東對主審法官說,“坐在那兒的應該是我而不是他!”(庭審直播鏈接見文末)

  這是一起復雜的案件,一審判決書長達116頁。案卷顯示,案件偵查階段,先後換了3批偵查人員;訴訟階段,迎澤區人民檢察院4次將案件退回太原市公安局補充偵查;庭審階段,太原市中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期6次。而此次二審,開庭僅20分鐘,主審法官便宣佈休庭,啓動庭前會議程序,解決辯護方提出的法庭審理過程中存在的程序問題。

  如今,69歲的姜玉東已在看守所度過4個春節,這一切源起於多年前一樁失敗的投資。

  借名投資埋禍根

  2004年12月,太原方姜玉東等、北京方鄧某等、重慶方申也建等三方合夥承包了交城縣水峪貫鎮五坑煤礦。

  由於經營煤礦需國家許可,自然人無法簽訂協議,於是三方投資人借用無資金、無資產的太原市衆通物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衆通公司”)名義承包了五坑煤礦。鄧某成爲衆通公司法人代表;變更登記時,鄧某佔股34%,申也建33%,姜玉東33%。

  辯護律師介紹,2006年3月,鄧某隱瞞其他投資人,與其胞弟鄧某衛擬成立“交城縣景泰煤礦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景泰公司”),並對企業進行了名稱預覈准。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6年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顯示,景泰公司出資人分別是衆通公司和鄧某衛;根據出資比例,衆通公司佔股90%,鄧某衛佔股10%。

  景泰公司名稱預覈准通知書

  然而,景泰公司一直未成立,企業名稱預先覈准也早於2009年3月18日作廢,且鄧某衛佔股10%的說法也並未得到2014年7月太原市中院判決的認可。

  2008年6月,鄧某、姜玉東簽訂了《股東協議》《股東決議》,約定各自可對所佔五坑煤礦(衆通公司暨景泰公司)的股份進行對內、對外轉讓。

  2009年8月,景泰公司出資人與神宇公司、王文公司三方整合爲山西紫鑫礦業集團交城神宇煤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宇煤業”)並進行名稱預覈准,簽訂《整合協議》,景泰公司出資人佔股29.6%。

  公司整合及最終投資人佔股示意圖

  《整合協議》顯示,姜玉東是代表“景泰公司出資人”簽訂的協議。而鄧某以衆通公司法人代表身份爲姜玉東出具的《授權委託書》顯示,“全權授權姜玉東代表衆通公司暨景泰公司協商談判,並簽訂所有協議及相關法律文件”。

  然而,彼時景泰公司的名稱預覈准已經作廢,且公司未成立,不具備簽訂協議及法律文件的資格。

  鄧某委託姜玉東代表衆通公司暨景泰公司參與整合時出具的《授權委託書》

  姜玉東代表景泰公司出資人簽訂協議

  2009年9月,原投資人申也建簽訂《股權及投資轉讓協議》,將其投資權益轉讓給姜玉東。至此,原先三方投資五坑煤礦的實際投資人僅剩姜玉東、鄧某二方,姜玉東成了衆通公司“大股東”。

  截至2010年,根據實際投資比例分配股權,姜玉東計算自己此時應占景泰公司約81%投資份額,而“景泰公司出資人”佔神宇煤業29.6%的股份,覈算自己應占神宇煤業約24%的股份。

  於是,同年2月,姜玉東根據前述《股東協議》《股東決議》中可以各自轉讓股權的約定,將神宇煤業24%的股份轉讓給柳林縣振富煤焦有限公司,並獲得1.36億元轉讓款。

  2010年6月,衆通公司由於兩年未年檢,被吊銷執照。

  2011年起,因股權清算等糾紛,姜玉東、鄧某和鄧某衛、衆通公司、神宇煤業這四方,分別向太原市中院和山西省高院起訴了四起民事案件,案件至今尚無結果。

  不料,2013年8月,太原市公安局經偵部門突然以涉嫌職務侵佔罪對姜玉東立案,上述全部民事案件中止審理。兩年後,姜玉東被拘留。

  2018年9月,迎澤區法院一審以姜玉東前述24%股權的轉讓行爲及轉讓款項未交付給衆通公司或提存待清算爲由,判處姜玉東犯職務侵佔罪,處7年有期徒刑,並沒收財產50萬元,追繳轉讓股權的全部收入返還給被害單位衆通公司。

  一審法院認爲,景泰公司成立時,投資人系衆通公司(鄧某衛是否具有股份不在本刑事案件審理範圍內),後景泰公司和其他兩家公司整合爲神宇煤業,《整合協議》中的“景泰公司出資人”所指應當是衆通公司,所以享有神宇煤業29.6%股權的也應是衆通公司,而姜玉東只是衆通公司股東,無權私自轉讓公司股份。

  但姜玉東認爲,衆通公司只是一個“空殼公司”,他們原始三方投資人才是景泰公司的實際投資人,應當共同享有景泰公司參與整合後的股權。

  “先民後刑”還是“先刑後民”?

  姜玉東二審辯護律師李金星告訴記者,關於神宇煤業29.6%的股份歸屬問題,山西省高院仍在審理中。而一審法院卻已認定該股份歸衆通公司所有。對於民事、刑事交叉類案件,“先刑後民”一直被視爲一項原則,但法院的審判權卻是依據案件性質,分別由刑事、民事和行政審判庭行使,不允許各法庭越權審判。那麼,“先刑後民”是否處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必要原則。

  對此,記者前往山西省高院採訪。該院新聞宣傳處負責人告訴記者,對於正在審理中的刑事案件,採訪與其相關的民事案件沒有必要,並指出“先刑後民”是一個法律常識。

  對於“先刑後民”還是“先民後刑”的問題,清華大學教授張衛平認爲,當刑、民存在先決關係時,若作爲前提的訴訟先行,另一訴訟只能中止,等待前提訴訟的審結。即當刑事案件的審理成爲民事案件的前提時,應當“先刑後民”;當民事案件的審理成爲刑事案件審理的前提時,則應當“先民後刑”。股權確權案件是職務侵佔案的前提,一審法院應當中止刑事案件的審理,待山西省高院的股權確權案件結束後再繼續,而不應由刑事法庭審理民事案件。

  徐昕律師說,一審法院判決姜玉東返還衆通公司非法所得1.36億元,但姜玉東就是衆通公司最大的股東,資產清算後不就相當於把大部分資金還給自己嗎?

  “被害人代表”身份存疑

  早在2010年衆通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時,姜玉東便發函請原法人代表鄧某組織清算,但遲遲沒有結果。

  2013年12月,姜玉東向太原市中院提出強制清算申請,但鄧某以心臟極度不適爲由申請延期審理,至今衆通公司尚未清算。

  李金星律師認爲,民事訴訟法沒有任何規定可以因當事人一方身體原因而不予審理。此舉也導致2011年以來,鄧某在與姜玉東有關的4起民事案件中始終以被害人代表身份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279條規定: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應當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但有關人員知道案件情況、負有作證義務的除外。據此,鄧某當屬除外的情況。

  針對辯護律師提出法院審理存在的問題,記者前往迎澤區法院及太原市中院採訪。迎澤區法院回覆稱:“該案件已上訴,卷宗已移送中院,正在二審審理中,有關程序問題我們不宜作出評價。”

  太原市中院則表示,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指出,對於正在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不得擅自接受新聞媒體的採訪。

  本社記者:哈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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