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看羅翔老師的視頻,提到因被害人諒解而對罪犯刑期的影響。

我覺得很多家屬都不會有一絲絲原諒,但因為各種原因接受了賠償,但因此就說家屬諒解了罪犯,是否合適?


被害人或其家屬是發自內心的諒解還是妥協,這種隱藏於當事人內心的東西看不見,摸不著,那怎樣來判案呢?

主觀思想必須通過一定的客觀行為外化,通過外化的行為來考察行為人內心的思想,這種評判方法才是真正實踐中適用的,否則就根本沒有判案了。

例如,非吸犯罪、詐騙犯罪中非法佔有目的的評定,僅靠當事人自身的口供來認定,可行嗎?當然不行,主要還得依靠客觀行為來反推行為人行為當時的主觀動機,畢竟行動來源於思想,條件反射等無意思行為自然不算。

回到題主所講的這個情況,被害人家屬如果真的不願意諒解,非常堅決,其完全可以不接受任何賠償。司法實踐中,這種情形也不少見。有些案件的被害人拒絕刑事諒解後,再提起民事索賠,也不是不可能的。

如果被害人家屬願意接受賠償,哪怕是部分賠償,不管被害人家屬是出於真心還是不得不妥協,至少從某種程度上也是可以說明被害人家屬對於被告人的行為稍有釋懷,被告人犯罪行為給他人和社會造成的損失也得到一定程度的彌補,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係的社會關係也得到一定修復。

從功利主義角度而言,被害人得到一定賠償,被害人與被告人雙方之間的關係也不會變得那麼緊張,總比事後,被害人或其家屬再通過其他民事索賠途徑求得賠償,甚至得不到任何賠償更好吧。

因此,實踐當中,通過外在的行為探求當事人的內心至於是一個可以衡量的標準,除此之外,那又該怎麼辦呢?


接受賠償與諒解是兩個獨立的量刑情節。

辦過一些存在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可以明確告訴大家:

接受賠償了,未必會出諒解書;出諒解書了,未必是因為接受了賠償。

賠償+諒解了,法院也未必輕判。

譬如,我見過一個當事人涉嫌詐騙罪的案件,被害人是個大學生,遭遇電信詐騙,把學費轉給詐騙分子了,擔心受到父母責罵,一時想不開,就自殺了。

我認識的一個律師就是這個當事人的辯護人,當事人家屬賠了十萬元給家屬,家屬出了諒解書,法院最終還是判處這個當事人無期徒刑。

須知,詐騙罪是沒有死刑的,刑期最高也就是無期徒刑。

但大多數情況下,人民法院在量刑時都會考慮"賠償+諒解"情節的,以下兩種情況下,最為明顯:

第一種,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如果想取保候審、不批捕、不起訴、適用緩刑,大多數情況下,要"賠償+諒解",為什麼呢?司法機關擔心被害人不服,去上訪維權,上網曝光等等。

第二種,在可能判處死刑(死立執)的命案中,當事人想要保命的話,"賠償+諒解"也是一種極其常見的做法,屢試不爽。


一般的刑事案件是合適,但八大類刑事案件,最好是走訴訟來進行賠償最好,這個諒解書寫了,但公安機關還是會追究法律責任,跟涼不涼解無關,但有諒解書的話,法院會酌情考慮。前提是違法犯罪行為性質是較輕的才行。


家屬可以僅接受賠償而不諒解,量刑上,諒解的從輕幅度大於積極賠償的從輕幅度。


接受賠償但不代表諒解,賠償與諒解是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屬於法官自由裁量權範圍,實務中,僅賠償但被害人不出具諒解書也是要在量刑上從輕的,但幅度肯定要比既賠償又獲得諒解要小一些!


沒有合適不合適的說法,刑事和解機制也寫進訴訟法的。


不合適,說是妥協還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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