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搶劫未遂,被害人並沒有遭受財務損失。被告人家屬希望被害人出具諒解書,被害人能否提要求賠償?若提出具體數目是否涉嫌敲詐?


可以提賠償要求。

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失是兩碼事。

敲詐的定性主要看情節,不是看數額,數額是定性之後量刑的依據。如果定性都不是敲詐,數額再大也構不成敲詐。

情節是這樣的:

1、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2、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首先,你被嚇壞了,要求賠償,不是非法佔有。

其次,庭外和解,是司法機關主持下的協商行為,談不上威脅要挾,也談不上強行。你談的時候注意言語表達方式,不要給人留下威脅的印象就行。

談不妥,那就不要和解。和解不是你的義務,不是必須和解。你拒絕和解,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是你的合法權益,不是要挾他。

至於數額問題,你漫天要價,他就地還錢,談不攏還有司法人員居中勸解呢,你是不是獅子大開口,有司法人員把關。

你這是願意和解呢,如果你不想和解,他給你一百萬你也不要,他不能說你什麼不對。


當然可以要求賠償了。

你要求賠償是合法行為,不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肯定不構成敲詐勒索。

放心,合情合理的索賠,完全沒問題。


近幾年,被誣告敲詐勒索的人不少。雖然最後未必都判刑,但是中間那段日子也聽折磨人的。

最有名的,因奶粉事件要求雅士利賠償,被反告。我身邊的,因佔用排水溝引起糾紛,協商賠償後反告的。網上見的,和醉酒駕車發生碰撞後,對車損要求高額賠償的,事後被反告。

希望不要再增加口袋罪了。把法條解釋的清楚些吧。什麼叫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1,我看見小偷偷別人錢,我找到他,要求他給我錢,要不然就報警抓他。

2,我發現小偷偷我的錢,我找到他,要求他把錢還我,要不然報警抓他。

3,我發現小偷偷我的錢,我找到他,要求他把錢還我,並且要多賠給我錢(小數目),要不然報警抓他。

4,我發現小偷偷我的錢,我找到他,要求他把錢還我,並且要多賠給我錢(大數目),要不然報警抓他。

按照我半法盲的觀點:1明顯是,2明顯不是。3和4的差別,就是要求賠償的金額不同,可是標準是什麼?超過多少就是不合理了?我不知道,相信很多人都不知道。

所以普通百姓,哪怕是刁民,在排水溝糾紛里,協商後,工廠上午故意賠了3000,下午就告敲詐勒索(據說是有人指點這麼干)。

最後罪名成立不成立,都要先把人扣起來。至於扣多久,華為前員工不是被扣了251天嗎?一個普通家庭的頂樑柱,如果被扣個大半年,這個家可怎麼辦?風華正茂正是施展才華的好年紀,被扣個大半年,這個人可怎麼辦?利用法律法規,變相打擊普通公民,不是一般人和機構的手段,背後不知道有怎樣的利益勾結其中。希望咱們的口袋罪,越少越好。


現實生活中很少能支持吧,不過既然是諒解書,如果對方願意賠償,你也接受我覺得是沒問題的,這個跟公安沒關係,公安追究的只是搶劫未遂的刑事責任。也不會來跟你弄什麼精神受嚇這種的,刑法本身比較嚴謹,這種精神類的賠償,其實並未造成太嚴重的實際後果,我覺得至少公安是不會管的。至於你們自己談精神賠償,那也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人家賠你可以接受,不賠大不了不寫諒解書唄,這是你們雙方的意思自治,沒有人會來干預的,賠或者不賠都是你們自己協商的吧


對於搶劫這種犯罪份子,堅決不諒解,一毛錢都不要,要求法院重判。


當然可要求賠償。

敲詐勒索定罪標準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另外也侵犯被害人的其他合法權益,如人身權、隱私權等等;但是主要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逼迫財物所有人、保管人就範,將公私財物交由行為人或者指定的第三人控制提供財產性利益。取得財物的時間可以使迫使對方當場交出,也可以是限期交出

(3)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為目的,若行為人進行威脅或者要挾,目的是要求對方償還欠下的正當債務或者履行義務,則不構成本罪,有可能構成非法拘禁罪。

你只要不採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就不會涉嫌敲詐勒索罪。

但也要有個度,不合適獅子大開口。


你可以提出補償,不給的話,你可以不用出具諒解書,這個完全看你,任何單位和組織都不能強迫你的。


作為非專業法律人士。。。

真搞不清啥叫「威脅」「要挾」,能簡明點的解釋清楚嗎?

你醉駕了,不賠錢,我就報警抓你---算威脅要挾?

你售假,不賠錢,我就找媒體曝光你---算威脅要挾?

咋叫「非法佔有」?

因為是非法佔有,所以是敲詐勒索?

還是

因為是敲詐勒索,所以是非法佔有?

到底那個是因,那個是果?


當然是可以的,但注意,報價最好是對方報價。什麼都有個夠,差不多就可以了,除了富二代找刺激,有錢人是不會搶劫的。


問人家要個仟把元怎麼算敲詐勒索?根本不算,具體別超過法律規定數,大概六仟塊以下吧。

相比"常洲事件",人家才丑到沒辦法提,說的一個民警亮證白嫖,而且爽了過後向受害方敲詐一萬元,用微信轉證,你說這腦子真夠大的啊,敢在黨與人民群眾下大膽亂來,得尺進丈,帶頭做違法亂紀的事,一下上了熱門,算是給某個地方公安部門丟盡顏面。

回過頭比,這仟把元只是人家十分之一,但受害人的魂嚇得不輕,這精神損失幾時補得回來,雖說壞人沒有搞到半分財物,但晚上做惡夢的事總有吧,還有工作無精打采 ,好長一日子才能走出陰影,要去計算就是壞人一天才給了三塊錢,得三個月淡忘,換成你我來變鬼嚇你好不好,再加一仟?

說到精神費賠償,好好的人誰也不想被壞人折騰啊,但世上確實沒有"一帆風順",本人這半輩子一共經經歷了四次搶劫,最嚴重的一次被壞人搶劫帶強姦,可我只報了一次110,是我善良不懂法嗎?容忍性那麼好,還埋到心底現在才說出來,知道啦以前的年代社會亂成什麼,問下自己的父母就知道啦!不同年代的人有著不同經歷和故事。

雖然過去這些年,說真的這幾件爛事能忘啰?忘不掉,壞人就像傷疤,外好內沒合,也就是精神無界念,死了就不回憶那些爛事,幾時想幾時心痛,不光是痛而是恨,深仇大恨的那種。

人啊,這一生伴隨著好人過了幾十年,但同樣也會遇到噁心的壞人,因為自己沒辦法預算明天的禍福,那個常州警察心想,這樣敲雨會淋濕我嗎,而且總有一天會發達的,自己的美夢做得一流。

結果人算不如天算,事情敗露才跳降落傘。心存邪惡的人老天爺每天在天上敲著鍵盤幹什麼,還不是在那兒記總帳。就像我們打工,有日算,月算,年算,還有多年算。

總之啊做個好人吧,積德有德在,關鍵時刻心好的人摔出心臟病,都會有人搭救的。都說怕救人惹事,但我們中國的英雄事迹還是沒斷過。

賠,得賠到八九不離十,讓人家有個好心情唄,要不人家不下諒解書,告進號子(監獄)耽誤你賺錢,算算這帳,哪個值l啊!


精神損失不叫損失?和受害方談什麼諒解書?直接去和公檢法說你的道理不行。


可以要求合理的賠償請求,法律沒有說不可以。


即使賠,也賠不了多少,何況能去搶劫的人他能有錢賠你?


你可以提出一些精神損害賠償,這不是敲詐勒索。但這個數額一定要適當,被告人要能夠承擔得了才行,如果他承擔不起,那隻好由法院來判決了。 法院判決你僅僅是醫療費和誤工費等等這一塊精神賠償,可能現在還判不了。

如果你不諒解的話,他可能要受到刑事處罰,因為搶劫罪即使是未遂,也只能說比照既遂從輕處理,不可能不判他刑。


1.當然可以要求賠償;

2.如果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

3.沒有數目限制,也不會被認定為敲詐勒索,對方如果不同意,可以不出具諒解書。


不屬於敲詐勒索,可以提出自己的訴求要求賠償,對方願意賠償爭取諒解也可以,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但法院不一定支持。


當然能夠要求賠償。民法典1183條的具體人格權的侵權之中規定了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但是你說的僅僅只是受到驚嚇,法院肯定不會支持。單需要一分為二的看,要歸要,而判不判又是另一回事情,要一下又不吃虧,但需注意,數目不要太高,太高法院也不可能支持的,可以要求一點補償什麼的。

同樣的你可以和犯罪人私下協商出具諒解書能夠給予多少補償,這個就好操作一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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