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0日,江蘇省寶應縣檢察院受理了一起在當地廣受關注的未成年少女被開水燙傷案

  2018年6月27日,犯罪嫌疑人徐秀美至該縣某鄉鎮被害人吳某家中,因懷疑吳某的母親與其丈夫有不正當男女關係,與被害人吳某發生口角,徐秀美將電熱水壺中的開水澆到吳某身上,造成吳某全身多處燙傷。經鑑定,吳某全身多處燙傷構成重傷二級。

  12月24日,該案在當地法院開庭審理,寶應縣檢察院檢察長秦輝作爲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

  法庭調查環節,秦輝對被告人徐秀美進行訊問。

  “你到吳某家做什麼?”

  “去找我丈夫。”

  “那你爲什麼與吳某發生了爭吵?”

  “我問她,她媽媽去哪裏了,我懷疑我丈夫跟她媽媽在一起,她說不知道,我認爲她撒謊,便發生了口角。”

  “爲什麼用開水澆吳某?”

  “我不知道水壺裏是開水。”

  “你當時有沒有拉住她,不讓她跑?”

  “沒有拉她。”

  “作爲正常人,被開水澆到後會迅速躲避,但被害人身體被大面積燙傷,你說你澆開水的時候沒有拉着她?”

  “沒有。”

  “那你從她家出來後有沒有想逃跑?”

  “沒有。”

  “鑑於被告人的不實辯解,請求法庭允許我出示有關訊問筆錄。”

  秦輝出示徐秀美之前供述以及被害人吳某的陳述。徐秀美在偵查和審查起訴期間承認,知道水壺內裝的是開水。之後,秦輝又出示了有關證人證言,證明其對吳某造成傷害後,想騎電動車逃走,但被附近鄰居攔住並報警。最終,被告人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中,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徐秀美主觀惡性不大,以及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等辯護意見。秦輝指出:“吳某是未成年人,被告人以殘忍方式對其實施傷害,主觀惡性較深;同時,被告人在庭審過程中一直避重就輕、不屬於認罪態度較好,不應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一審判決,徐秀美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2019年2月19日,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公訴人簡介

  秦輝,1988年從事檢察工作,先後擔任公訴科科長、反貪局局長、副檢察長、檢察長,按照入額院領導帶頭辦案要求,每年承辦公訴案件十餘件。

  來源:檢察日報

  文字:維白 朱偉偉

  編輯:張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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