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

  关于合肥房价的“消息”漫天飞

  更有一些文章

  使劲渲染房价上涨紧张气氛

  个别楼盘涉嫌炒作房价行为

  已经严重干扰了

  合肥市房地产市场秩序

  合肥市房产局

  紧急下发通知

  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近期,少数“自媒体”反映个别楼盘涉嫌炒作房价行为,严重干扰了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为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以及调控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切实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按照《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皖价规备〔2012〕3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6〕43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行为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商品房销售现场应当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方案、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书、销售价格备案表、商品房销售价格及房源信息(简称销控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信息。

  “销控表”中应标明商品住房的房号、销售状态、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计价单位、销售单价、房屋总价及装修项目的装修费用等内容。

  二、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房,

  不得在备案价之外随意调价销售商品房,

  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

  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不得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擡价格和串通涨价。

  三、严格执行商品住房价格备案调价程序

  商品住房项目调整销售价格,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并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同意。

  新建商品住房首次明码标价备案严格按项目地块参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备案价格确定首次备案价格。

  未经批准,开发企业不得擅自调整销售价格,不得采取先售后报批的办法。

  同时房产局称

  将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

  依法严肃查处

  “哄擡房价”、“价外加价”、“捂盘惜售”、

  “虚假宣传”、“强制搭售”

  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违规企业将进行约谈并责令改正;

  拒不整改的,

  暂停项目网上签约,

  并将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有些网友坐不住

  看透这一切

  “又是套路啊”

  “房住不炒”

  这是中央定的政策

  打击哄擡房价

  绝对不能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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