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楼财务管理办法

 

中华民国  年  月  日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依据

        为健全本大楼公共事务管理之财务结构,特依『XX大楼住户规        约』依(以下称规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管理机构

        本办法之管理机构为依规章组成之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

第三条  事务范围

        本办法之事务范围有下列几项:

一、  会计事务:会计收支报告、会计帐务整理、预算书编制执行、              决算书制作提报。

         二、出纳事务:管理费用收缴保管、支付及催缴。

            前项事务范围除管理费用收缴保管、支付之业务外,管委会得以书面授权管理服务人执行之。

第四条  会计收支报告

        管委会之财务委员应于每月十五日前负责向管委会呈报上月份之会计收支报告,并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公布之。

        前项会计收支报告应包括收支统计表、收支明细表及专户存款余额记录。

第五条  会计帐务整理

        管委会应设立本大楼专用之帐册,并按帐务规定记录每日会计发生事项之单据、凭证、传票表册,以供制作会计收支报告。        前项单据、凭证、传票表

         册应妥善整理、保管,本大楼之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均有权要求查阅。

第六条  预算书、决算书编制执行

        管委会自接事起算日起,每届满一年前两个月内,应编制下一年        度之管理费用预算书与上一年度之收支决算报告书,提报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审议通过

         后,公布施行之。

第七条  管理费用项目

        管委会依规章第十一条规定得向住户收取管理费用,费用有以下几项:

一、  管理基金:作为管理费或预算外支出临时周转、垫付之用,各区分所有权人按用使用面积计算,于交屋时一次缴纳。

二、  公共设施修缮准备金:作为未来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准备     之用,各住户按其使用面积计算,每月并同管理费收取。

三、  管理费:作为大楼日常清洁、保安、设施维护及行政庶务    费用,各住户按其使用面积计算,采每季收取之方式。

前项管理费用之收取标准或调整,管委会得依实际支出或预算情形随时调整,并公布施行之。

前项基金、准备金或管理费,如住户之所有权或使用权移转时,一律不予退还,应由新旧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自行协调移转之。

前项使用面积计算准用规章第十条第二项之计算方式。

第八条  管理费用收缴

        管理费以一个月为一期,每收费一次,管委会应于每季二十日前公告管理费收缴明细,各住户应于次月十日前依收据上载明之        缴费方式缴纳。

        管委会收取前项之管理费,除日常零用周转金外,应储存于以管委会名义在金融机构设立之专户,其利息收入作为管理经费。

第九条  管理费用支付

        管理费用除应依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用途支付外,各项费用支出并应先取得估价单,由管委会财务小组先行审核并依程序核定,取得收据或发票后,始得支

         付。

        前项支付金额核定程序如下:

        一、新台币        万元()以下,由主委、副主委、财委核定。

        二、新台币        万元()以下,由管理委员会核定。

        三、新台币        万元(不含)以上,须由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始准核拨,如遇紧急状况则不在此限,惟事后仍须提报区分所有权人会议追认。

       对于同一事项管理费用之核支,不得以分开申请方式申请核定。前项费用有关大楼委托管理费用得由管委会决议,不受前项第一至三款限制。

第十条  管理费用催缴

        管委会对本大楼住户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各项管理费用,得由社区主任/经理,进行访谈,掌握问题重点,并由管委会专函通知限期缴纳;如仍未缴纳者,

         并于劝导无效后,由管委会公布其门牌、姓名,同时停止各项公共服务及公共设施之使用;情节严重者,得依法移请法院追索连带责任人之赔偿责。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办法经管委会决议通过后,公告施行之,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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