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建築以木構架為主,構成富有彈性的框架,由於木材具有的特性,而構架的結構所用斗拱和卯又都有若干伸縮餘地,因此在一定限度內可減少由地震對這種構架所引起的危害。「牆倒屋不塌」形象地表達了這種結構的特點。

大木作是我國木構架建築的主要結構部分,由柱、梁、枋、檁等組成,同時還是木建築比例尺度和形體外觀的重要決定因素。

由《考工記》所載「攻木之工七」,可知周代木工已分工很細,以後各代分工不同。宋代房屋的附屬物平暗、藻井、勾闌、博縫、垂魚等的製作,歸小木作,明清時則歸大木作。宋代大木作以外另有鋸作,明清也歸大木作。木構架房屋建築的設計、施工以大木作為主,則始終不變。

中國古代建築在唐初就已經定型化、標準化,由此產生了與此相適應的設計和施工方法。宋《營造法式》中,已載有一套包括設計原則、標準規範並附有圖樣的材份制(即古代的模數制,見材份)。材份制一直沿用到元末。明初,大量營建都城宮室,已不再用材份制。清初頒布的清工部《工程做法》基本上使用了鬥口制(見鬥口),仍可看出材份制的痕迹,但在力學上已不如材份制嚴謹,各種構件的標準規範也無一致的準則。實質上是舊的設計制度已被廢棄,而新的設計制度還不完善。

現在知道最早的關於具體的結構形式的記錄,是宋代《營造法式》中的殿堂結構、廳堂結構、簇角梁結構三種。根據現存實例,可以推斷這三種結構至少在唐初即已普遍應用。

殿堂結構:全部結構按水平方向分為柱額、鋪作、屋頂三個整體構造層,自下至上逐層安裝,疊壘而成。如造樓房,只須增加柱額和鋪作層(平坐)即可。應用這種結構的房屋,平面均為長方形。有四種地盤分槽形式,即金箱斗底槽、雙槽、單槽和分心斗底槽。

廳堂結構:用橫向的垂直屋架。每個屋架由若干長短不等的柱樑組合而成,只在外檐柱上使用鋪作。每兩個屋架間用椽、襻間等連接成間。每座房屋的間數不受限制,屋架只要椽數、相應步架的椽平長相等,各屋架所用樑柱數量、組合方式可以不同,因此不必規定平面形式。廳堂結構施工較殿堂結構簡便,但不宜建造多層房屋。用廳堂結構建造小規模房屋,不用鋪作,稱為「柱樑作」,應用普遍。現存實例中,還有一種綜合殿堂和廳堂結構的形式,如奉國寺大殿,用縱、橫、豎三個方向的柱、梁、鋪作等構件,互相交錯,組成一個整體,施工繁難,遼金以後未見再用。

簇角梁結構:用於正圓或正多邊形平面的建築,每個柱頭上的角梁與中心的棖桿(雷公柱)相交,組成圓或方錐形屋頂。

在明清官式建築中,殿堂結構僅存表面形式,實際均為廳堂結構,稱「大木大式」。普遍應用的「柱樑作」,稱為「大木小式」。而簇角梁,則稱為「攢尖」,多用於小型亭榭。

此外,在長江流域和東南、西南地區,習慣用穿斗式構架。它與廳堂結構同屬橫向垂直的屋架,但廳堂結構由逐層抬高而減短的梁承受檁和屋頂的重量,故稱抬梁式構架。穿斗架用柱直接承檁,不用梁,柱間穿枋僅是連繫構件。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現代木材的防火、防腐、防蛀等藥物處理技術日臻完善,木材的改性、膠合和結合技術等均有較大改進,木結構已可用於大跨度結構建築。因此,木結構在建築中仍佔有一定的比重。

本文原創於古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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