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日前预告《文化创意发展法》修正案,推出文创产业投资「5年35%」的租税抵减方案,范围更涵盖「5+1」大领域。示意图,非关新闻个案。(资料照,取自台北文创脸书)

文化部日前预告《文化创意发展法》修正案,推出文创产业投资「5年35%」的租税抵减方案,范围更涵盖「5+1」大领域。示意图,非关新闻个案。(资料照,取自台北文创脸书)

就在520内阁改组、文化部长郑丽君传出请辞前夕,文化部端出了史上最优渥的租税奖励方案。根据文化部日前预告的《文化创意发展法》修正案,文创产业投资「5年35%」的租税抵减,不仅直追即将落日的《生技新药产业发展条例》(5年35%),与《新市镇开发条例》20%的租税抵减,适用范围更是涵盖文化资产应用、艺术、影音图文、设计以及传播与数位应用。不仅导演魏德圣在台南的「重建热兰遮城」135亿元投资案可以适用,三立电视在林口投资的120亿元「三立影城」也可以适用,以台湾文创园区遍地开花情况下,这项措施恐将成为台湾另一个租税破口。

《文创法》2010年颁布迄今,因为「文化创意」的定义,各方有不同的看法,该法规定适用的16项产业别,除了一般人理解的表演艺术、展演设施、流行音乐、电影、广播电视、出版等领域之外,尚且包括数位内容、创意生活等领域。由于《文创法》规范的文化创意产业「包山包海」,后来在执行上也引发诸多争议,台北松烟文创就是最好的例子。

2015年台北市长柯文哲上台之后,杠上松烟文创BOT案,质疑台湾大哥大、诚品进驻台北文创大楼之合理性。当时经济部工业局强调,台湾大属于「数位内容产业」,诚品生活也获经济部颁发「创意生活事业证书」,本身就是「台湾原生品牌之文创业」。

20200514-柯文哲市长赴议会针对「市府对COVID-19疫情各项防疫、纾困及产业振兴作为」进行专案报告。(简必丞摄)
台北市长柯文哲上任时,曾对台湾大哥大、诚品进驻文创大楼提出质疑。(资料照,简必丞摄)

修正「文化创意」定义 文化部重新划定「5+1」领域别

为了解决「文化创意」产业包山包海的问题,文化部这次《文创法》修法,特别将「文化创意」定义予以修正,将现行15+1产业别之规定,修正为5+1个领域别,包括「文化资产应用」、「艺术」、「影音图文」、「设计」与「传播与数位应用」等5大领域。同时增订国际合资合制、文化传播内容平台等规定,希望借此「强化本国文化传播权,应提升本国之自制文化内容产制」,并且「扩大本国文化内容之国际传播」。

不过,本次《文创法》修法争议最大部分,在于文创产业租税奖励部分。新版《文创法》参考《生技新药发展条例》,针对企业投资文创产品或服务之研发、科技运用、商业模式等创新发展,以及人才培训支出,得于35%限度内,分5年抵减营利事业所得税。

文化部不仅大幅提高文创产业的租税优惠,未来企业捐赠文创产品或服务,还可以享受高额的「捐赠特别扣除额」。

20200514-行政院14日内阁总辞,文化部长郑丽君出席内阁阁员合影。(颜麟宇摄)
行政院14日内阁总辞,文化部长郑丽君(中)日前传出请辞消息。(资料照,颜麟宇摄)

新版捐赠对象跨出「校园」 大幅松绑「捐赠特别扣除额」

根据《文创法》现行规定,企业购买国内文创事业之产品或服务,「并经由学校、机关、团体捐赠学生或弱势团体」(例如将装置艺术捐给学校),或赞助偏远地区举办之文化创意活动(例如赞助「纸风车」偏乡巡演),以及捐赠成立「文创育成中心」,每年可以在捐赠总额1000万元以内,或所得额10%之额度内,列为当年度费用或损失;而新版的《文创法》不仅大幅松绑1000万元文创「捐赠特别扣除额」规定,捐赠对象还扩大到「学校」以外之团体。

新版《文创法》规定,企业购买文创产品后之公益捐赠对象,除了学校之外,扩大到所有「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文化部规划的「企业文创捐赠扣除额」分为甲、乙两案,甲案可享捐赠总额「全额列为当年度费用或损失」(即百分之百扣抵);乙案则是提供企业所得额25%额度之扣抵,完全排除《所得税法》第36条规定,企业捐赠公益团体所得额10%以内之「捐赠扣除额」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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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文创法》规定,企业购买文创产品之公益捐赠对象,除学校外,扩及所有「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示意图。(资料照,颜麟宇摄)

据了解,《文创法》原先规定企业文创捐赠扣除额,原本捐赠抵税的对象仅限于学校,文化部在这次修法,不仅将捐赠抵税对象扩大到所有公益慈善团体,由于国内大型企业,包括台积电在内,成立此来均已捐赠成立教育文化或公益慈善财团法人。文化部的这项新规定,等同是允许企业透过捐赠艺术品予旗下财团法人,或透过赞助艺文展演活动犒赏员工等方式,「以艺文消费之名,享受租税抵减之实」。

文化部大幅提高企业之文创捐赠扣除额,和宏碁集团创办人施振荣夫人叶紫华,先前对文化部长郑丽君的建言,颇有关系。先前,叶紫华曾抱怨《所得税法》股利分离课税新制上路后,导致企业大股东原本适用的「所得总额20%」的捐赠扣除额大幅缩水,影响企业主艺文捐赠意愿。

20160606-《行愿半世纪》《随师行脚》新书分享会.智荣基金会董事长.施振荣.夫人.叶紫华.(陈明仁摄)
宏碁集团创办人施振荣夫人叶紫华(右)曾表示,《所得税法》新制将影响企业主对艺文产业的捐赠意愿。(资料照,陈明仁摄)

由于台湾短期间内,再透过《所得税法》修法,调高文创产品之「捐赠扣除额」的机率微乎其微,文化部这次在《文创法》修法,大幅调高企业艺文捐赠之捐赠扣除额,某种程度上,等于是「明修栈道,暗渡陈仓」。

文化部:盼透过修法提升企业支持度

针对上述质疑,文化部文创发展司司长陈悦宜表示,新版《文创法》修正案,之所以将企业捐赠文创产品之「捐赠扣除额」,从1000万元或「所得额10%」,扩大至百分之百扣抵,主要系考量到,「目前企业对艺文产业支持度不够」,希望透过这次修法突破这项困境。

对于这项规定,是否可能成为企业界捐赠给旗下财团法人之「避税巧门」,陈悦宜表示,台湾企业以前很少采购文创产品捐赠给其他人,这项规定如果可以让企业在捐助弱势团体过程,优先想到文创产品,让企业对文创产业有新的认识。

(延伸阅读:各种方式「借尸还魂」?大南方计划也有赏 学者忧走回租税抵减老路)

至于未来《文创法》修法后,「5年35%」的投资抵减,适用范围是否包括影城在内的文创园区,或是电视台业者投资4K/8K摄影棚之投资。对此,陈悦宜表示,《文创法》不会针对影视文创的专案投资项目,例如4K/8K摄影棚,提供投资项目之投资抵减,未来奖助的对象是文创事业本身,至于奖助对象以及文创产品与服务之价值如何认定,文化部未来会公布相关细则。

新新闻17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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