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示意图。(图/达志/示意图)

▲有行贿前科的李姓男子不满登记参选县议员资格被取消,提告兴讼。(图/达志示意图)

记者杨佩琪/台北报导

宜兰一名李姓男子于2018年九合一大选时,欲登记参远县议员,但中选会发现他曾因犯《刑法》投票行贿罪遭判刑,并被褫夺公权,因此取消他的登记资格。李男认为选委会此举,侵害到他的参政权,向法院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后,认定选委会的处分合法,判决李男败诉,全案仍可上诉。

根据判决,李男于2018年8月30日,向宜兰选委会申请登记宜兰县第19届县议员第1选区候选人。选委会按规定,向宜兰地方法院、地检署函询,却发现李男曾涉嫌行贿犯妨害投票罪,不仅遭判刑还被褫夺公权1年。虽褫夺公权时效已过,但选委会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否准李男的申请,李男因此提告。

李男认为,《选罢法》无论犯罪情节,只要判刑确定者就终身不得为候选人,这样的规定已经侵害人民的参政权,法律效果和立法目的不具紧密关联性而违宪。选委会则强调,立法目的就是为端正选风、防止贿选,申请登记参选者,除了需具备符合《选罢法》的积极资格外,也需要没有不得登记的消极资格,因此原处分并无不法。

法院则认为,《宪法》虽保障人民的被选举权,但与保障自由权、受益权不同,登记成为公职候选人的限制不能与工作权被剥夺的状况相提并论,且贿选案严重破坏公平竞争,允许曾犯下行贿罪的人登记为候选人,恐将使人民对选举程序的公平、信赖减损,因此《选罢法》的规定并未违宪,选委会的处置并无不当,判决驳回李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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