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515/1444708.htm

▲保险犯罪防制中心董事长邵之隽。(图/记者李蕙璇摄)

记者李蕙璇/台北报导

0206期货大屠杀事件中,引发争议的强制冲销制度,让许多因此惨赔的民众向金管会陈情,并且也到法院递状提出告诉。而「强制平仓有善理管理人责任」的论点,在法学界引发两派不同讨论,保险犯罪防制中心董事长邵之隽则提出该制度是不管对消费者有利与否都要执行的约定情况之下,交易人确实难以避免此类的高风险。

保险犯罪防制中心董事长、交大科技法律研究所兼任副教授邵之隽指出,值得关注的反而是当市场结构已经发生如0206事件的极端情况,会不会有不肖经纪商通知自营商作套利行为。就现今法制,此情况并不属于内线交易或特别背信,可能要提醒主管机关多加了解及防范限制。

▼邵之隽。(图/记者李蕙璇摄)

▲▼保险犯罪防制中心董事长邵之隽。(图/记者李蕙璇摄)

而在该事件中,期货交易人最大质疑争点在于期货经纪商是否应启动代为冲销,代为冲销的时点、价位、数量是否合理,导致亏损无限扩大,甚至赔上身家财产,而让许多受到影响的民众持续走上街头抗争向主管机关陈情。

邵之隽出席0206期货事件研讨会中表示,强制平仓在性质上属于期货商的类公法义务,与收足保证金、预先垫付交割款三项同为维持市场稳定要素。因此,一符合法律要件就应强制执行,不问对当事人有利与否,在这种风险市场交易人要承受这种滑价风险其实是无法避免的。

只是为了避免冲销时点不同造成不同价格争议,未来最好是透过期交所进行统一电子系统冲销。

▼邵之隽从法律性质层面剖析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与强制冲销。(图/记者李蕙璇摄)

▲▼保险犯罪防制中心董事长邵之隽。(图/记者李蕙璇摄)

而出席的证期局官员表示,目前已制订相关管理规则,对于期货商经纪业务方面取得的资讯,严格禁止流出并提供自营业务做为交易参考等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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