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公司资金不足或需要充实资本时,现金增资是其中一种常见的筹资方式,然而,对中小企业主而言,有两项不得忽视的关键,值得业主多加留意,依据公司法第267条的规定,当公司办理现金增资时:

(一)必须保留不超过发行新股的10%,开放员工承购
(二)通知既有股东,依据持股比例,尽先分认

是故,即便有特定人想要增资公司,依法仍需待前两项程序完成,且逾期股份未被认购后,始得为之。再者,当员工依据该法取得股份后,员工就同时具备股东的身份,既然员工也是股东,就必然享有股东应有之权利,包含:参与股东会决议(公司法§172)、提案权(公司法§172-1),或在符合条件且取得召集股东会权力后的召集权(公司法§173)...等身为股东的权益。

同理,既然员工同时也是股东,依法也不能在员工离职时要求员工转让股份或是收回股份;换句话说,即便员工在离职后已无员工的身份,但他仍是公司的股东,依法仍享有股东应有之权力,值得中小企业主多所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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