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羚郁/退休公务员

目前我国的税捐制度,人民有申报税捐主动缴税的义务,而税捐稽征机关发现有短报或漏报等逃漏税时,税捐机关可以作成补缴税单及裁罚的处分。针对此等补税单,税捐机关常未叙明理由,明显违反纳保法,为何不改?

电商黄小姐收到一张金额9,000多万元营业税额的补税单,接下来国税局改成800万元,最后再改成900多万元,不到半年税单金额改了三次,十分离谱。 黄小姐不满,质疑国税局课税程序混乱,标准也说不清楚。黄小姐表示「国税局可以让我们补税,但你不能恶意炒作说我们就是逃漏税,而且说你要缴就是罚1倍,不缴就罚1.5倍。」

真理大学副教授吴景钦接受淡水民众陈情,这位民众因农地被征收,收到国税局开一张1,800万元的补税单,经去电询问后,国税局改开出另一张3,600万的税单;在民众求助纳税者权利保护官的隔天,国税局竟改开出6,500万元的税单。

东吴大学葛克昌教授在台德税法交流工作坊暨捐法制研讨会表示「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草案原规定,税捐稽征机关所为课税或处罚,应以书面叙明理由及法律依据,然在立法过程中,不知何故加入「除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七条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记明理由外」,之除外规定。又称此在强化行政机关之自我审查,以提升处分之实质正确性及正当性,且称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七条第六款得不记明理由之事由,固然是税捐核课案件之处分为数庞大,且有反复性,然个别处分各有其依据之课税构成要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依据,显非行政机关大量作成之同类行政处分。

葛克昌并表示,法官为裁判时,应理解税捐经仅系工具性之原则,不能因追求稽征经济或效率而牺牲量能平等负担之此价值原则之实践,而积极援用纳保法之规定。呼吁税务员要依纳保法执行公务,不要架空纳保法。

照片来源: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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