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装修【审查实务】套房注意事项&抽查重点摘要

 

本案属都市发展局99年10月5日北市都建字第09964394300号函,集合住宅室内装修增设2间

(含)上厕所或浴室者,符合下列各款规定:
1.依「建筑技术规则」检讨通风、日照、采光及防音
2.结构安全已由开业建筑师或结构、土木技师签证并检附结构检核计算书
3.原核准阳台范围无论是否有既存违建,均不得设置厕所、浴室使用
4.后续于申请竣工审查时检具无违反公寓大厦规约规定或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切结书)。

5.后续于申请竣工审查时检具台湾电力公司屋内线检验符合规定相关证明文件。

楼板垫高者,均应符合下列各款规定:
(1).垫高面积小于申请范围1/10

(2).垫高高度未达10公分(使用水泥混凝土:2300kg/m3)且面积未达5平方公尺者;

如使用其他材料垫高者,应针对实际使用之材料单位重量、垫高高度及面积核实检讨不大于上开单位载重之原则。

抽查案件:共14件(102年1月份)多数为隔成小套房案件居多
检讨回馈如下:
柜体标示非兼作分间墙之壁柜无须于图面上呈现,但如影响步行距离检讨时,壁柜位置宜标示为佳。

集合住宅装修增设2间(含)以上厕所或浴室之相关检讨
通风检讨:(建技规则施工编第43条)
开窗面积大于该室楼地板面积百分之五。 

日照检讨:(建技规则施工编第40条) 
至少应有一居室之窗可直接获得日照

采光检讨:(建技规则施工编第41条) 
住宅之居室应设置采光用窗或开口,其采光面积不得小于该楼地板面积八分之一

防音检讨:(建技规则施工编第46条)
1.分间墙应为无空隙,无害于防音之构造,并应直达楼地板或屋顶之墙壁,如天花板有防音性能者,可至天花板。

2.泡沫混凝土分间墙、1/2B砖墙,厚度在十公分以上。

 

 

台北市集合住宅公寓大厦建筑物室内装修涉及增加2间以上浴室、厕所加强管理措施说明

一、适用对象说明:(99.10.5北市都建字第09964394300号函)
本市集合住宅之公寓大厦室内装修涉及增设2间(含)以上厕所、浴室,造成分间墙变更者。但申请装修范围,倘直下各层属同直通楼梯连通区域,其原核准用途均非供作住宅使用,该室内装修申请案件免依本局99年10月5日北市都建字第09964394300号函检讨。另为配合实务及执行需要,循前揭函释意旨补充厕所、浴室之间数认定基准如下:
(一) 装修前浴室、厕所之数量,按下列各款方式择一检讨:
  1. 按使用执照或变更使用执照核准图说。
  2. 按99年10月5日前核发之室内装修合格证明图说检讨。
  3. 装修前现况系于99年10月5日前即已变更者,经建筑物所有权人切结并检附具体事证,由本局或审查机构个案核备。
(二)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迳予认定为厕所、浴室使用:
  1. 卫生设备、器具或预埋污水管线。
  2. 预埋给、排水管线。但作厨房使用,且设置厨具设施者,不在此限。
  3. 涉有下列二款以上情形者:
    • 壁面、地面采防水材料施作者(如磁砖、石材…等)。
    • 楼地板垫高。
    • 热水器设备。
    • 厕所、浴室及图说空间名称标注为衣帽间、储藏室、更衣室等类似空间,其面积之合计超过申请范围楼地板面积八分之一者。
(三) 厕所、浴室间数经现场认定均符合下列情形者,按每满三点五平方公尺为一间计之,未满三点五平方公尺者,以一间计。
  1. 与二间以上居室连通。
  2. 单间厕所面积超过三点五平方公尺者。
  3. 预埋二套以上给、排水或污水管线者。
(四) 如有争议,则提报都发局室内装修抽查委员会依审认决议办理。
二、申请施工许可:
  1. 检附直下层所有权人同意书;若属同一所有权者,应出具建筑物权利证明文件。
  2. 检附结构检核计算书,结构安全应由开业建筑师或结构、土木技师签证。
  3. 应依建筑技术规则分别检讨日照、采光、通风及防音,后续于竣工查验签证表签证负责。
  4. 无论是否有既存违建,其原核准阳台范围内不得设置厕所、浴室使用。
  5. 倘公寓大厦规约另有规定或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已有决议,禁止住户增设厕所、浴室等套房隔间者,即应受该规约或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之限制。是类装修行为应由建物所有权人检具无违反公寓大厦规约规定或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之切结书附卷申请。
三、申请竣工查验:
  1. 基于用电安全考量,应向台湾电力公司申请用电设备变更手续,申请室内装修竣工查验审查时,应检附「台湾电力公司屋内线检验符合规定」相关证明文件(详如附件二),申请屋内线检验事宜请洽台湾电力公司台北市区营业处(联络电话:02-23788111分机7502)。
  2. 应依建筑技术规则分别检讨日照、采光、通风及防音,并于竣工查验签证表签证负责。
  3. 无论是否有既存违建,其原核准阳台范围内不得设置厕所、浴室使用。
  4. 倘经市民检举涉有赋税或用电安全事项,本市主管建筑机关得通知税捐稽征处、台湾电力公司,按其主管业务查核税务及用电事宜。

 

 

 

 

参考资料来源:

全国法规资料库

津成建筑

网路搜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