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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现行法,继承已经采限定继承方式,继承人不会就被继承人的债务,负无限的清偿责任。依民法第1153条规定,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之债务,以因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连带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只会就继承所得到的遗产,负其债务责任而已,不像过去,若继承人没有向法院办理限定继承或是抛弃继承,就要负担所有继承债务的责任。

  然而,有些人会基于特定因素,不想去计算遗产与被继承人的债务,或计算后发现被继承人的债务远大于遗产,或被继承人只有债务并无遗产情况下,会主动向法院声请抛弃继承。依民法第1174条规定,继承人于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得以书面向法院声请抛弃其继承权。换言之,继承人不想要继承遗产,也不想要继承债务,可以向法院办理抛弃继承。

  现在有一个问题,若向法院声请抛弃继承,事后发现遗产大于债务,或还有其他遗产可以继承,这时可以再向法院主张继承权吗?事实上,这个问题应区分成年及未成年人抛弃继承的态样来讨论,会有不同的法律效果,成年人抛弃了就不能再主张,未成年人就不一定了。

  依家事事件法第3条规定,抛弃继承是丁类家事事件。依同法第78条规定,就该类事件,法院应依职权调查事实及必要之证据。一般而言,祖父母过逝后,若父母亲抛弃继承后,通常也会为子女抛弃继承,以达到全部都抛弃的效果。民法第1087条规定,未成年子女因继承取得之财产,为其特有财产;第1088条规定,非为子女之利益,不得处分其特有财产。所以,未成年人抛弃继承,要由法定代理人向法院为之。未成年人于继承之时点,已取得遗产权利,而父母要向法院办理抛弃继承的话,必须考虑是否为子女的利益。

  像是我们曾经处理过的个案,有一位外公过逝后,留有价值数千万元的不动产,该不动产形式上有超过其价值的高额抵押权,外观上让母亲误认为债务远大于遗产,因此向法院办理抛弃继承,也顺便帮未成年子女办理抛弃继承。之后,才发现该抵押权早已清偿或时效消灭,因此还有数千万元遗产。但是,母亲抛弃继承已发生效力,无法回头再主张继承遗产。然而就子女部份,因该抛弃继承客观上非为子女之利益,故得向法院确认子女的继承权仍然存在,最后,终于可以主张抛弃继承人是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由法院再度确认未成年子女可以继承该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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