戊午科場案是一樁大案,其特點是牽連極廣。從覆勘試卷的結果看,存在作弊嫌疑的試卷就有整整五十份,咸豐皇帝聽聞後震怒,將以主考官柏葰,副主考朱鳳標、程庭桂等涉案人員一併革職下獄,接受審訊。首先查出爲平齡打點安排的,是柏葰的小妾和一個叫靳祥的門丁,二人收受平齡賄賂,通過收買同考官鄒石麟幫忙調換試卷,使其得以中式。案發以後,靳祥聞風逃遁至甘肅,在路上被陝西巡撫曾望顏捉拿解押至刑部,不久就死在了獄中。

  在這起科舉舞弊案裏,靳祥其實只能算一個小角色,真正的大老虎,乃副主考官程庭桂的次子程炳採。據審訊查出,這是一起有組織的大規模舞弊活動,先後有刑部候補員外郎陳景彥、翰林院庶吉士潘祖同、工部郎中李旦華、工部候補郎中謝森墀、學政學錄王景麟、附貢生熊元培、候選通判潘敦儼等人向程炳採遞送或轉送條子,讓他利用其父程庭桂的職務之便,在考試中幫忙打點關照。

  上面這些交通賄賂的人,大多數都是出身於政壇上有背景的家庭。比如潘祖同的祖父是清代四朝元老、大學士潘世恩;李旦華的父親是前任刑部侍郎李清鳳;潘敦儼的父親爲湖南布政使潘鐸;最爲諷刺的是,這位刑部候補員外郎陳景彥,其父正是咸豐諭旨委派徹查此案的兵部尚書陳孚恩。科場賄賂慣習長期浸染下,嚴肅的科舉考試在這幫不肖官二代眼中,亦不過是他們創收和送人情的名利場而已。

  由於本案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故咸豐想藉此機會整肅科舉的意圖非常明顯,大家也都知道本案必置於重典,不會蜻蜓點水一筆帶過,所以各方關注的焦點,在於如何處理剛升任大學士不久的主考官柏葰。按刑部議罪的結果,柏葰縱容家丁收受賄賂,擾亂考場秩序,應處以斬立決的極刑。當然,刑部的定讞只是一個初步方案,最後拍板決定的權力在皇帝手中。而根據《大清律例》的規定,對被處以死刑的犯人,通常要考慮八種法外開恩的情形,統稱爲“八議”。

  八議者,一曰議親,二曰議故,三曰議功,四曰議賢,五曰議能,六曰議勤,七曰議貴,八曰議賓。柏葰身爲一品大員,符合“議貴”的情形,即“爵一品、及文武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都享有定罪時從輕發落的特權,這也是清代極少一品大員被處以極刑的主要原因。而且柏葰本是個潔身自好的人,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奉旨出使朝鮮時,朝鮮按慣例給予清朝使者饋贈,柏葰都一概拒絕。因此柏葰下獄後,同情之人居多,認爲他本身並沒有貪污行爲,頂多只是失察,讓自己門丁鑽了空子而已。

  因爲有八議的規定在,柏葰真正被處死的可能性極低,按慣例是先押送至菜市口候斬,然後由皇帝施恩減刑,免除死罪改爲流放發遣。清人筆記《奴才小史》記載:“是日,柏葰照例冠摘纓冠,衣元色外褂,同赴市口,先向闕謝恩,靜候駕帖。”包括柏葰自己在內,都始終相信咸豐皇帝必有格外施恩的旨意,死罪一定可免,不確定的無非是流放至新疆還是軍臺而已。所以直到臨刑前,柏葰還交代自己的兒子,讓他回家打包一些長途應用的衣物器具。誰知聖旨下來,竟是立斬不赦,柏葰只得引頸就戮。一代宰輔,落得血濺刑場的下場。

  處決柏葰屬於非常規操作,咸豐料到會引起很大爭議,因此特別下旨闡明不得不這樣做的理由:

  “科場爲掄才大典,交通舞弊,定例綦嚴。自來典試大小諸臣,從無敢以身試法,輕犯刑章者。不意柏葰以一品大員,乃辜恩藐法,至於如是。……嗣後科場大典,秉文衡者,皆當潔己虛懷,杜絕幹請。應試士子,亦各立品自愛,毋蹈夤緣覆轍。則朕此次執法嚴懲,正爲士林維持風氣。爾在廷諸臣,當能默喻朕衷也。”

  除柏葰以外,其餘涉案人等也受到相應的充軍、流放、降級、革職等處分。從結果來看,咸豐以嚴刑峻法辦理戊午科場案,客觀上的確起到了整肅科場風氣的作用,科場賄賂現象得到遏制。自此之後很長一段時間裏,沒有人再敢明目張膽以條子相授受,科舉名額不再被有錢有權之人隨意霸佔,寒門士子也有了更寬闊的上升通道,有效促進了考試公正和社會公平。《清史稿》總結了咸豐皇帝整頓科場風氣的效果:

  “此司文衡者懍懍畏法,科場清肅,歷三十年,至光緒中始漸弛,弊竇復滋,終未至如前此之甚者,實文宗用重典之效,足以挽回風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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