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设置防坠措施以保障65岁以上老人的住户
由于台湾逐渐迈向高龄化社会,为提高老人防跌知能,强化居家及社区安全为当前刻不容缓之要务。
对此,《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于
10511月修正第8条第2项规定,放宽让家中有12岁以下儿童或65岁以上老人的住户,在不妨碍逃生且不突出外墙面情况下,得于在外墙开口或阳台设置防坠措施,不受规约或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之限制,以避免老、幼不慎坠楼,但若上述的理由消失,区分所有权人就得将之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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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机制提供现代社区最佳保障
一般公寓大厦的公共基金来源,除了建商按工程造价提拨一定比例金额外,还包括住户每月缴交的管理费,在一些总户数多、规模较大的社区,公共基金规模甚至可累积至上千万元,往往是维系社区长期发展、健全管理的命脉。
然而,目前公寓大厦所成立之公共基金,虽均设专户储存,并由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但其孳息似显微薄,且本金如数额庞大,恐生保管安全问题,
如许经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交付信托者,得由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交付信托,将可使公共基金之运作更为周全。
对此,《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于
10511月修正第18条第3项规定,提供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管理负责人将公共基金交付信托之法源依据,更有效利用公共基金,使公共基金中之闲置资金能获得比定存更高的投资报酬率,让投资产生的收益增加社区财源收入!

 

【参考法条】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 8
公寓大厦周围上下、外墙面、楼顶平台及不属专有部分之防空避难设备,其变更构造、颜色、设置广告物、铁铝窗或其他类似之行为,除应依法令规定办理外,该公寓大厦规约另有规定或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已有决议,经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完成报备有案者,应受该规约或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之限制。
公寓大厦有十二岁以下儿童或六十五岁以上老人之住户,外墙开口部或阳台得设置不妨碍逃生且不突出外墙面之防坠设施。防坠设施设置后,设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项限制者,区分所有权人应予改善或回复原状。
住户违反第一项规定,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应予制止,经制止而不遵从者,应报请主管机关依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处理,该住户并应于一个月内回复原状。届期未回复原状者,得由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回复原状,其费用由该住户负担。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 18
公寓大厦应设置公共基金,其来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厦领得使用执照一年内之管理维护事项,应按工程造价一定比例或金额提列。
二、区分所有权人依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缴纳。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依前项第一款规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于该公寓大厦使用执照申请时,应提出缴交各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公库代收之证明;于公寓大厦成立管理委员会或推选管理负责人,并完成依第五十七条规定点交共用部分、约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后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报备,由公库代为拨付。同款所称比例或金额,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公共基金应设专户储存,并由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如经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交付信托者,由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交付信托。其运用应依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决议为之。
第一项及第二项所规定起造人应提列之公共基金,于本条例公布施行前,起造人已取得建造执照者,不适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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