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公告刊登注意事项|法拍公告流程|刊登太平洋日报法拍公告~刊登公告

法院公告刊登-民众日报登报|太平洋日报登报 ... 催告(支票、股票、证券、票据等遗失)、法院法拍屋拍卖公告、法院民事判决/海外版公告

法拍公告刊登-刊登太平洋日报寄送三份报纸及收据-5656公告

法拍公告刊登注意事项:

拍卖公告内容如有错误请通知法院更正。 

债权人在拍卖日期前如未按时刊登即强制执行法第28条之11款规定驳回强制执行声请。

 

法拍公告刊登流程:

债权人声请执行法院收状民事执行处分案函地政查封登记执行处法官排定日期书记官执达员执行查封鉴价债权债务及相关人询价公告及登报定期拍卖第1次拍卖第2次拍卖第三次拍卖公告承买3个月减价特别程序拍卖(第4次拍卖)拍定或承受核发权利移转证书及函地政涂销登记拍定人声请点交命债务人自动履行书记官现场履勘强制执行点交执行完毕。

台湾00地方法院公告(第一次拍卖)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00月0日

发文字号:0院000司执字第****号

主旨:公告以投标方法拍卖本院98年度司执字第****号清偿票款强制执行事件,债务人***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有关事项。

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

公告事项:

一、不动产所在地、种类、权利范围、实际状况、占有使用情形、拍卖最低价额、应买资格或条件及其他相关事项:均详如附表。

二、保证金:应以经金融主管机关核准之金融业者为发票人之支票、汇票或本票,放进投标保证金封存袋内,将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纳室缴纳(投标书及保证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务处购买,并应依投标书所记载之注意事项填载)。如果得标,保证金抵充价款,未得标者,由投标人当场领回。

三、阅览查封笔录日期及处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期日前1日(每日办公时间内)向承办股申请。

四、投标日时及场所:00年*月*日下午00时00分起,将投标书连同保证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执行处投标室标柜内。

五、开标日时及场所:00年*月*日下午0时在本院民事执行处投标室当众开标。

六、鉴定照片仅供参考,投标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标的物现况。

七、拍定人就拍卖物无物之瑕疵担保请求权。

八、得标规定:以投标价额达到拍卖最低价额且标价最高者为得标人,如投标人愿出之最高价额相同者,以当场增加之金额最高者为得标人,无人增加价额者,以抽签决定得标人。关于投标无效之情形,请参考投标书背面之记载。

九、交付价金之期限:除有优先承买权人须待优先承买权确定后,另行通知外,得标人应于得标后7 日内缴足全部价金。逾期不缴,得将不动产再行拍卖,再行拍卖所得之价金,如果少于原拍卖之价金及费用时,原得标人应负赔偿差额之责任。如由数人共同买受,其中1 人逾期未缴足价金,全部视为废标,再行拍卖之差额,由原拍定人连带赔偿。

十、拍卖之不动产,如有开征工程受益费,应依工程受益费征收条例第6条第3项规定办理。

十一、依平均地权条例第60条之1、农地重划条例第36条、农村社区土地重划条例第28条规定,重划分配之土地,重划工程费用、差额地价未缴清前,不得移转。买受人应缴清后,始得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十二、投标人如系外国人,应于投标时提出主管机关核准购买本件不动产之证明文件。

十三、拍定后,如依法准由有优先承买权人优先承买时,所缴保证金无息退还。

十四、拍卖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后债权人、债务人、拍定人或其他关系人均不得以面积增减请求增减价金或声请撤销拍定。又有无占用邻地,应买人自行查明解决,本院不代为处理。

十五、依农业发展条例第33规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条规定之农民团体、农业企业机构或农业试验研究机构投标时,应提出经主管机关许可承受耕地之证明文件。

十六、拍卖之建物如为政府直接兴建之国民住宅,依国民住宅条例第19条规定,其承购人居住满1 年后,始得将该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赠与或交换。但取得使用执照满15年以上之国民住宅,则不受此限制。

十七、 拍卖之土地如系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场址者,主管机关将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条、第14条之规定限制开发行为,如系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场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规限制开发行为外,另将依同法第15条禁止处分,相关场址资讯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网(http://sgw.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阅。

十八、本公告未尽事项,请参阅投标室张贴之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不动产投标参考要点及一般公告事项。

十九、本件所定拍卖期日,如遇台风过境,经苗栗县政府宣布各机关停止上班时即停止拍卖程序,并改期拍卖。

二十、拍定人应承担拍定日至权利移转证书取得前之地价税、房屋税。

二十一、其他公告事项:(一)分甲、乙标分别拍卖,惟各标内之土地出价均应达到底价,以总价最高者得标。如其中一标或数标之拍定价金已足清偿债权及费用,其余虽达底价亦不为拍定,又债务人得到场指定欲拍定之标的物,否则由本院指定。(二)投标人应携带国民身分证及印章,如委托他人代为投标,并应提出委任状。(三)本件拍卖标的之应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优先承买权。(四)本件土地依都市计划编为农业区。附表:

法拍公告刊登注意事项
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刊登以投标、拍卖、法拍屋公告、抵押、强制执行事件公告,拍卖债务人公告所有不动产有关事项须按格式表格刊登。请债权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请刊登新闻纸,应按本公告格式逐项抬头。不可依接排方式刊登,并应确实校对。如排印错误应即刊登更正,但如将房、地段、号、面积、应有部分、建号、投标日时,登错纵更正亦为无效。如距离十四天以上应将全文重登,并于开标5日前检附所刊登新闻纸及收费单一并送法院。

 

5656公告法拍公告刊登 洽询专线

法拍公告刊登询问请拨(02)2928-4898 苏小姐

法拍公告刊登->传真估价专线(02)2929-0261 (请留下您的联络资料)

图档或扫描档请e-mail:[email protected]

台湾00地方法院公告(第0次拍卖)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311

发文字号:0O98OO字第00000

主旨:公告以投标方法拍卖本院98年度司执字第00000号拍卖抵押物强制执行事件,债务人OOO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有关事项。

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

公告事项:

一、不动产所在地、种类、权利范围、实际状况、占有使用情形、拍卖最低价额、应买资格或条件及其他相关事项:均详如附表。

二、保证金:应以经金融主管机关核准之金融业者为发票人之支票、汇票或本票,放进投标保证金封存袋内,将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纳室缴纳(投标书及保证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务处索取,并应依投标书所记载之注意事项填载)。如果得标,保证金抵充价款,未得标者,由投标人当场领回。

三、阅览查封笔录日期及处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期日前1日(每日办公时间内)在本院民事执行处。

四、投标日时及场所:990000日下午3时起,将投标书连同保证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执行处投标室标柜内。

五、开标日时及场所:990000日下午4时在本院民事执行处投标室当众开标。

六、鉴定照片仅供参考,投标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标的物现况。

七、拍定人就拍卖物无物之瑕疵担保请求权。

八、得标规定:以投标价额达到拍卖最低价额且标价最高者为得标人,如投标人愿出之最高价额相同者,以当场增加之金额最高者为得标人,无人增加价额者,以抽签决定得标人。关于投标无效之情形,请参考投标书背面之记载。

九、交付价金之期限:除有优先承买权人须待优先承买权确定后,另行通知外,得标人应于得标后7日内缴足全部价金。逾期不缴,得将不动产再行拍卖,再行拍卖所得之价金,如果少于原拍卖之价金及费用时,原得标人应负赔偿差额之责任。如由数人共同买受,其中1人逾期未缴足价金,全部视为废标,再行拍卖之差额,由原拍定人连带赔偿。

十、其他公告事项:

()不动产如合并拍卖时,应分别列价,并均应达到底价,以总价最高者为得标。

()拍卖之不动产,如有开征工程受益费,应依工程受益费征收条例第6条第3项规定办理。

()依平均地权条例第60条之1、农地重划条例第36条、农村社区土地重划条例第28条规定,重划分配之土地,重划工程费用、差额地价未缴清前,不得移转。但买受人承诺缴纳者,不在此限。

()投标人应提出身分证或相类之身分证明文件,如委托他人代为投标,并应提出具有特别代理权之委任状。

()投标人如系外国人,应于投标时提出主管机关核准购买本件不动产之证明文件。

()拍定后,如依法准由有优先承买权人优先承买时,所缴保证金无息退还。

()拍卖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后债权人、债务人、拍定人或其他关系人均不得以面积增减请求增减价金或声请撤销拍定。又有无占用邻地,应买人自行查明解决,本院不代为处理。

()依农业发展条例第33规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条规定之农民团体、农业企业机构或农业试验研究机构投标时,应提出经主管机关许可承受耕地之证明文件。

()拍卖之建物如为政府直接兴建之国民住宅,依国民住宅条例第19条规定,其承购人居住满1年后,始得将该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赠与或交换。但取得使用执照满15年以上之国民住宅,则不受此限制。

()拍卖之土地如系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场址者,主管机关将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条、第14条之规定限制开发行为,如系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场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规限制开发行为外,另将依同法第15条禁止处分,相关场址资讯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网(http://sgw.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阅。

十一、本公告未尽事项,请参阅投标室张贴之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不动产投标参考要点及一般公告事项。

十二、本件所定拍卖期日,如遇台风过境,经嘉义(县)(市)政府宣布各机关停止上班时即停止拍卖程序,并改期拍卖。

十三、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应买)人应承担拍定(或承受或准予应买)日至权利移转证书取得前之地价税、房屋税。

拍卖法拍屋停拍的原因

1.未登报:投标前,债权人需刊登报纸拍卖公告,如未刊登或刊登时间未达法定天数。

2.未送达(或送达不合法):拍卖时应送达债务人知悉,如未送达或送达被债务人拒收或未依法定时间送达。

3.内容变更:拍卖条件有变更,通常是点交变不点交,或有租约被债权人排除,不点交变有点交。

4.内容有误:拍卖标示内容有错误,也许是法院公告或报纸拍卖公告其一有误,法院要重新公告拍卖。

5.提供担保:债务人提供担保,也会暂停拍卖。

6.暂缓执行: 债权人可向法院声请暂缓执行,停止拍卖三个月,可声请两次,计六个月。

法拍屋拍卖撤回的原因

.和解: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达成还款和解条件,而由债权人向法院声请撤回。

.特别拍卖,最后一次拍卖无人应买(流标),即视为撤回;债权人要重新鉴价,才会从第一次开始拍卖,但重来时间约半年以上。

第三次拍卖

拍卖之不动产经第一次拍卖或第二次拍卖流标后,依强制执行法第九十三条定:「再行拍卖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于十日多于三十日。」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再行拍卖期日,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于减定之拍卖价额者,准用前条之规定。如再行拍卖,其酌减数额,不得逾减定之拍卖最低价额百分之二十。」

第三次拍卖:如再无人投标,再降2成〔即再打8折减价〕二拍流标后约14天内排出第三拍日期。此时法院会通知银行是否进行〔应买程序〕

第三次拍卖法拍屋投标时间

第二次拍卖依然流标(未拍定),法官应速再行指第三次拍卖期日,并再酌减拍卖最低价额 (酌减不得逾百分之二十)。再交书记官制作第三次拍卖公告及揭示。(公告日距拍卖日亦不得少于十日多于三十日)。

刊登法拍法院拍卖公告法拍屋刊登有关事宜:

1.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刊登以投标、拍卖、法拍屋公告、抵押、强制执行事件公告,拍卖债务人公告所有不动产有关事项须按格式表格刊登。

2.请债权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请刊登新闻纸,应按本公告格式逐项抬头。不可依接排方式刊登,并应确实校对。

3.如排印错误应即刊登更正,但如将房、地段、号、面积、应有部分、建号、投标日时,登错纵更正亦为无效。

4.如距离十四天以上应将全文重登,并于开标5日前检附所刊登新闻纸及收费单一并送法院。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5656公告法拍公告刊登 洽询专线

法拍公告刊登询问请拨(02)2928-4898 苏小姐

法拍公告刊登->传真估价专线(02)2929-0261 (请留下您的联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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