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前夕每個上班族最期待的大概就是年終獎金的發放了,但是金錢不免會激起人心的貪嗔癡,無論發與不發都會掀起辦公室紛爭......

就法律的角度來說,企業確實不必一定要發年終獎金,畢竟年終獎金的法源是來自於勞基法第二十九條,即「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如果老闆硬要員工「共體時艱」,除非員工能舉證事業單位於年度結算時有相當盈餘並未適當分配,否則只得接受。但是有一種特殊的情況,企業是必須要發年終獎金的。就我所知,滿多外商都會在僱傭契約裡載明「保障年薪十三個月」,一般以臺灣的習俗為出發點,就會把第十三個的薪水視為年終獎金。這個部分屬於經常性薪資,如果企業不給付就是違背勞動契約,並且應就這點調整員工投保薪資,以保障員工的勞工退休金權益。

撇除法律的觀點而言,我想年終獎金對職場管理的意義是更值得企業深思的。無論管理是門藝術還是門科學,對象始終是人,人們的感受自然應該作為決策的要素之一。年終獎金的意義在於感謝員工過去一年的辛勞,並鼓勵員工在新的一年更力求表現。如果員工沒有領到年終獎金,就像是不斷付出看不到回饋的勞力,除了會對公司的前景感到憂心,也不免會跟競爭企業的員工比較。因此年終獎金在勞動市場當中當然也是個影響供需平衡的要素,企業不應該只把它當作人力成本,而應該把它納入人力招募汰留的格局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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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實發放年終獎金也不是全然那麼美好,應該說還是有許多細膩的部分要注意,否則會引起辦公室裡更大的波瀾,畢竟雖然大部分的公司都是密薪制,員工還是不免會互相討論。

通常公司會給最高主管一定的權利去決定獎金的分配,這時就會產生許多「老闆沒看到我的貢獻」的抱怨,例如實習生的年終獎金高於正職、專員的年終獎金高於主管等看似不合理的情況。但是從兩個層面考慮的話,我會認為事實或許沒有那麼不合理。第一個是人的心理通常有放大自己辛苦的傾向,總覺得自己是付出最多的,但事實是否真是如此,只怕是當局者迷。第二個部分則是,有些實習生的熱忱與能力確實比剛入行的正職要來得有潛力,甚至他們很擅長向上管理、讓老闆知道自己的付出。我覺得這是一般只會傻傻地做事的員工喫虧的地方,但老闆畢竟也只是個人,既然是人,注意力就必然有限,因此我們需要時不時提醒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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