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已經知道,在法律世界裡,他擁有對東西的控制權(物權),他也擁有要求別人做某事的權利(債權)。他擁有這些權利是一種狀態,他是如何獲得這些權利的呢?

我們知道,權利是國家對一個人利益的承諾

國家在什麼條件下承認這個人的這種利益呢?

國家必須保證公正,如果不這樣做,那麼一個人可以隨便要求別人做某事,一個人隨意答應別人做某事也可以反悔。

國家不能隨隨便便承認某個人的利益

所以國家說:你們要有儀式感!

當你們完成了某個正式的行為,那就意味著你們之間建立了權利義務關係

這個行為就是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開啟一項權利義務大門的鑰匙。一旦國家看到這個民事法律行為,它就知道要不要保護之後的權利義務關係。

這個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就是:一個人說,我願意為他做某事。

當一個人承諾自己願意為別人做某事時,既然是你自己願意的,國家之後就能保護權利人,強制這個承諾人履行自己的承諾

講完了什麼是民事法律行為,接下來講什麼是債權行為、物權行為

1、什麼是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

建立債權權利義務關係的行為叫做債權行為

建立物權權利義務關係叫做物權行為

2、債權行為是什麼?

什麼是債權:A擁有的要求B做某事的權利

債權行為就是:構建A擁有的要求B做某事的權利的行為

即:B對A承諾說:我願意為了做某事

A對國家說:B這麼和我說了,國家不相信,所以A必須把B的話記錄下來,然後留下B的身份,如聲音或者指紋。

3、物權行為理論上是:除A外的所有人對A承諾:我知道這個東西是你的,我尊重你利用這個東西的權利

無法實現!

物權行為只能是A自己來

A告知世人:這個東西已經屬於我了!你不能和我搶!

物權行為表明上看是確定A的佔據、利用某物的權利

事實上解決的問題是:一個人擁有佔據、利用某個東西的權利,如何讓世人知道

對於那些小件物體,只要A佔據這個東西,就代表自己是這些東西的所有人

對於那些大件物體,必須明確確定,到底是誰擁有這個東西,我們就用一個公開的名冊,由國家保管,什麼東西是誰的記錄在國家的那個名冊上。

因為你們最後不是要找國家幫助嗎?權利是國家對你們利益的承諾,所以國家說:你們不要吵哪個東西是自己的了!你們直接在我這裡記錄,名冊這裡看到哪個東西是哪個人的,就是哪個人的!

你們在名冊上記錄這個東西屬於你的行為就是物權行為!

4、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不一樣的地方是什麼?

(1)物權行為是行為人對國家說、對世人說:這個東西是我的!然後其他人自動承諾:我願意尊重你的權利!

債權行為是一方對另一方的承諾:我願意為你做這件事!

(2)物權行為解決的問題是:這個東西是誰的!

債權行為解決的問題是:誰為誰做某事

(3)特色是:

物權行為人必須公眾說出這個東西是自己的!

債權行為人可以與義務人兩人寫下來,只要有記錄就可以!

(4)通過物權行為,行為人成立的是物權關係,即世人尊重他的權利

通過債權行為,行為人成立的是債權關係,即可以要求相對方做某事,義務人要履行權利人的要求

不同之處:世人與義務人(特定人);尊重(不作為)與履行(作為)

5如何判斷一個權利是物權還是債權?

(1)通過權利的本質來判斷

A利用某物——物權

A要求B做某事——債權

(2)通過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來判斷——有待商榷

物權行為之後成立一定是物權嗎?

債權行為之後成立的一定是債權嗎?

民事行為即:一方承諾的行為

物權與債權:權利內容、權利客體的不同區分的權利

問題出現了:

一個人可以通過債權行為,開啟物權權利義務關係嗎?

對買賣不破租賃的思考

A承諾:我願意把房子租給B

如果我們因為買賣不破租賃認為租賃權是物權,B擁有物權

A通過債權的行為可以建立物權嗎?

或者我們認為:

因為租賃權是債權行為開啟的,所以租賃權是債權

那麼,租賃權是特殊的債權,因為它可以對抗其他人

買賣不破租賃思考的是

1、如何判斷一個權利的性質?

(1)考慮權利義務內容、主體

(2)or考慮權利如何開啟的——考慮民事行為

2、租賃權是債權的物權化嗎?

3、債權法律行為能開啟物權關係嗎?

4、民事行為決定一個權利的性質嗎?

5、什麼是對抗第三人?什麼是抗辯權?

6、什麼是權利衝突?

7、什麼是權利的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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