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奎里蒂法到古羅馬法的「Ius civil」,市民法或民法指的是整個國家的世俗法的所有的法律規範。而作為部門法意義上的民法,在立法上,直到1756年的《巴伐利亞民法典》才實現;在理論上,直到1792年左右,在洪保的作品中才實現。由此可見,我們習以為常的民法與其他部門法的現在這種關係,並非從來就有的,而是在18世紀下半葉才形成的。

最古的民法,就是人類步人國家時代的法的整體,它是一棵大樹的根。 隨著時間的流逝,各種各樣的法從民法中分發出來,首先是憲法,其次是訴訟法,再次是刑法、行政法等等,直到最近,環境法還正在從民法的侵權行為法中分發出來。國籍法也是從市民法中分離出來的,因此,較早的《法國民法典》還規定法國人的資格,較晚的《德國民法典》就未這樣做,而是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國籍法了。而在現行《義大利民法典》的起草過程中,對這一問題的認識處在搖擺中,有人認為人格的賦予嚴格說來不屬於現代意義之民法的規範,因此不應在民法典中包括它們。經過反覆的分發後,民法維持了自身,但此「民法」非彼「民法」,它是彼民法經分離後的剩餘物。正因為如此,桑托斯.西福恩特斯(Santos Cifente)這樣給民法下定義。「 民法包括其他法律部門從其內容完全分離出來後(自羅馬市民法以來)留下或剩餘的東西,這些法律部門有公法、商法、訴訟法、農業法、礦業法、勞動法等等。他接著說:「由於從起源的角度看,國家曾把所有的這些法律部門囊括在一個單一的規範整體中,隨著時間的流逝,這些法律部門脫離出來,人們把民法(作為剩餘物的)說成是共同的主幹或共同法。(可見徐國棟,《民法哲學》2版(增訂本),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5.7,第30頁。)

借用刑法學者黃風的話來說,「民法是一切部門法的基礎,其他各種法可以說都是從不同的側面對民事法律關係和基本原則的保護、充實和發展,或者為它們的完滿實現創造必要的法制條件和環境"。這種對市民法的理解由於極為強調民法的地位,被同行稱為民法帝國主義。(黃風在他翻譯的彼德羅.彭梵得的《羅馬法教科書》的譯後記中如是說。該書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出版。邊沁也說,刑法典主要由懲罰性的法律構成,包括全部民法的命令性內容。參見[英]邊沁著,時股弘譯:《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商務印書館2000年版,第375頁。)


民法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你可以永遠不觸犯刑法,可能一直被行政法管理、引導和約束而不自知,但是你的一舉一動都時刻離不開民事法律關係。法律終究是要應用於社會實踐的,要想成為一個合格的法律人,學好民法是必要條件。

例如,我在打這一段字的時候,就基於對移動通信終端的物權(動產所有權)的佔有和使用,通過與通信服務商的電子數據服務合同中約定的民事權利使用通信網路完成電子數據的上傳和下載,依據與知乎(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軟體客戶端使用服務合同約定的形式填寫文字內容完成回答,同時基於該合同和《著作權法》、《trips協議》等享有相應的知識產權。

民事法律關係錯綜複雜,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浩若煙海,挑戰一下也是很有趣的,不是么?

系統學習民法並且詳細應用於實踐後,會發現民法有驚人的建築之美,雕樑畫棟,美輪美奐,令人沉醉。


憲法常被稱作萬法之父,民法被稱萬法之母。

有一句法諺:欲學法者,當先學民法!

這是因為現代法治精神是在民法原則的基礎上形成的,民法最充分地體現了現代法治的價值。而且憲法意識和制度來源於民法和民法傳統,民法傳統中的權利神聖觀念和契約自由精神構成了人權保障、有限政府、權力制約、依法治國的文化源泉,所以民法是萬法之母!


古羅馬的私法是典型的家父制,法律上的個體的單位是家族,但是出現一個問題,家父與家子在軍隊位置的倒置(說白了就是兒子當大官,但是在哪都要聽老子的),所以羅馬法創造出新的法律領域,否認私人領域的關係(兒子是大官,在外面 老子要聽兒子的)。所以法不入家門,就是指家門之外的事不完全按照設置家父權的私法來辦,所以最初的公私法的分別,不是強調私法有多重要,而是強調公法是私法的例外。

所以從這個角度可以說,民法是萬法之母~~~

19世紀,如果都按照民法領域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進行,將會對國家發展產生重大阻礙,所以更加發展了公法,使國家破法而行。

所以,劃分公私法在西方永遠是為了國家權力,強調公法是私法的例外。


簡單來說,與生活息息相關


個人認為,民法總則是萬法之母。


生活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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