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美的妈妈过世多年,继承人有小美、哥哥、弟弟、妹妹共四人,哥哥当时宣布说:「女孩子嫁出去了,不能继承遗产」,小美问说:「妈妈名下还有多少财产?」哥哥说:「没有留下甚么财产,你赶快把印鉴章跟印鉴证明交来,我要去报遗产税」。小美无奈,只好照办。小美直到最近才发现,妈妈名下的存款、不动产,全被两兄弟拿走,她从头到尾都被蒙在鼓里,于是向两兄弟要求分配遗产,两兄弟说:「时效已经过了…」。

根据民法第1138条、第1141条规定,小美是遗产继承人,她和兄妹三人各可分得1/4的遗产,但是小美的哥哥却隐瞒妈妈的遗产状况,没有依照法定应继分1/4比例分配给小美,严重侵害小美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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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小美可依据民法第1146条第1项规定,主张「继承回复请求权」!但是第1146条第2项又规定,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时效,自知悉被侵害之时起,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继承开始时起逾十年者亦同。

上面这条时效规定是什么意思?若妈妈过世迄今已超过十年了,该怎么办?

依据「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730号民事判例」及「司法院37年院解字第3997号解释」认为,继承回复请求权于时效完成后,真正继承人丧失其原有继承权,并由表见继承人取得其继承权。所以这两个见解都认为时效经过之后,小美丧失了继承权!

最近,《大法官释字第771号解释》,推翻了上面两个见解,认为上面两个见解剥夺了继承人的专属权利,与宪法第15条保障人民财产权之意旨有违,应自本件大法官解释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大法官释字第771号解释》认为,「继承回复请求权」(民法第1146条)与「个别物上请求权」(民法第767条),系属真正继承人分别独立而并存之权利。继承回复请求权于时效完成后,真正继承人不因此丧失其已合法取得之继承权;其继承财产如受侵害,真正继承人仍得依民法相关规定(民法第767条)排除侵害并请求返还。然为兼顾法安定性,真正继承人依民法第767条规定行使物上请求权时,仍应有民法第125条等有关时效规定之适用(也就是请求权,因十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所以结论就是:继承人知道继承权被侵害了,可别放任权利睡著十五年,应速速主张继承回复请求权,否则,就佛心来著,放下一切吧!

 

【参考法条】

大法官释字第771号解释


◎民法第1138 条 :

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

一、直系血亲卑亲属。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 1141 条:

同一顺序之继承人有数人时,按人数平均继承。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146 条:

继承权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请求回复之。

前项回复请求权,自知悉被侵害之时起,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继承开始时起逾十年者亦同。


◎民法第 125 条:   

请求权,因十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但法律所定期间较短者,依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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