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C在車上遇見嫌疑人A和B,為了控制A和B,冒充警察,並用假槍冒充真槍指著A相要挾,B掏槍指向C對峙,這時由於突然車輛鳴笛的驚嚇,B開槍射擊C致其重傷。如何看待B的行為。


你是指電影無名之輩這個場景該咋處理吧?

我認為,對於B應當以過失致人重傷罪處罰比較合適。

在該場景中(對於事實部分需要做大量腦補),我認為B既沒有傷害C的故意更沒有殺害C的故意,他僅僅是為了對峙。其扣動扳機的行為是出於驚嚇而非故意扣動。

但是他應當認識到或者已經認識到用上膛的真槍指著他人具有相當的危險性,極容易發生重傷甚至死亡的後果,因此他對最終的重傷結果具有過失,定過失致人重傷罪比較合適。

但是如果情況再複雜點,爭議就更大了,如果B就是為了重傷C而將槍對著C,最後仍是走火致其重傷,我認為B仍然只承擔一個過失責任,在其扣動扳機的時候其主觀沒有重傷他人的故意,不符合主客觀相一致。

就這樣吧。。。


B開槍射擊毫無疑問是具有違法性的符合客觀要件的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行為,在本案中造成受害人重傷的及結果。

討論阻卻違法性事由涉及到正當防衛的認定,起因條件中面臨的侵害當具有現實性,若不存在現實的侵害,則成立假想防衛。

我們知道C假冒警察執法人員見義勇為,於掏槍與之對峙的B而言,主觀心理狀態應當如何判斷是故意(故意殺人未遂或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法條競合)還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假想防衛按過失致人死亡處理)又或者是無過失(做意外事件處理)。

就前兩種可能,私以為故意認定較為簡單,非法持有槍支、嫌疑犯身份、開槍射擊致重傷一系列客觀表現均能佐證這一判斷;過失的解釋空間相當有限,僅以當時車輛鳴笛導致精神緊張的B開槍射擊A,估計難以推翻之前的定論。

水平有限,如有不足或錯誤歡迎指正。


先分析行為,再分析責任,最後分析違法阻卻事由


您好 自己的作業建議自己完成哦


B的行為就是故意殺人犯罪或故意傷害罪。其因犯罪被公安機關人員或見義勇為人抓捕時,其企圖逃避責任和持槍殺人或傷害的目的都通過行為表視出來了,其整個行為已符合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犯罪的構成要件,其行為已與違法性和有責性相當。其不具有正當防衛的法定事由,故,B的行為就是犯罪行為。


依據你的假設定過失殺人可能更精準,但是實務裏,基本就是故意殺人了,a的行為見義勇為,b持槍與人對峙,擦槍走火不是小概率事件,被定為故意殺人沒有明顯不妥,再看結果,無非就是故意殺人未遂與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從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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