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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在社會上難以被接受或鼓勵認可。若是殉道,卻能夠得到相當程度的理解,甚至推崇。有云:捨身成仁,殺身取義。如果將自己的性命付諸滅亡是為了更好的理由或價值,那麼就似乎是合理的殉道了。反之若是沒有價值,那麼就似乎就是了無意義的自殺了。既然自殺是不能被接受的,竟然也沒有律法禁止自殺。但是如果是殉道,似乎就符合更多人更大的利益,在功利的權衡上,又似乎不宜禁止。對於一個人殺自己的正確性,自古以來有許多哲人在這個題材上進行思辨工作。無論結果為何,從實踐作法上來看,這些思辨工作並沒有成功地將問題釐清。到如今普遍都認為自殺並不是犯罪,而是不合宜的行為。少數如《聖經》則是認為自殺是一種犯罪,同時《聖經》卻又有鼓勵殉道的精神。本文的目的就是要用《聖經》的結構討論自殺與殉道的根本差異。

《聖經》也與其它知識一樣,都不鼓勵自殺,但是表面上也沒有世俗的罰則可逞罰。十誡說「不可殺人」,但是如果自殺是罪,卻沒有「贖罪祭」或「贖愆祭」是針對自殺的問題。殺人犯就是死者自己,無可追究。在世俗以外的超自然領域中,《聖經》也沒有陳述自殺的後果。然而眾所周知的是,「殺自己即是犯罪」是正確的。理由是因為《福音書》上耶穌教導「愛神,並且愛人如己」就是律法的總綱。而這個結論也是法利賽人同意的結論 (12:32)。因為要「愛人如己」,人若殺自己,就是殺人了。

因為人必然愛自己大過別人,一個人恨自己以前,必定先恨別人。無私的人若不先愛自己,那麼他的慷慨其實是針對他人的仇恨。因為不平等一定會使人無法受到安慰,無法受到安慰就會產生仇恨。同理心的能力也在於愛自己的經驗,因此沒有先愛自己的慷慨是一種愚昧。愚昧造成的錯誤結果就是不真實,而虛假就是邪惡,邪惡就不是真愛。

所以,一個人若愛人如己,他就必信人也甚至於自己,他就不可能自殺了。一個人若信神也信人,那麼就有愛在他裡面,他也有活著的盼望,就更不可能自殺了。一個人如果沒有了盼望,心中常存懷疑,懷疑就會生出仇恨,然後就沒有不自殺的了。

所以說,自殺必然是一項罪行。但是有時候選擇死亡並不一定是自殺。當一個人的性命被交在一個權柄的手中,被強迫選擇玉碎或者是瓦全的結果時,如果他選擇了玉碎,這必然不是自殺。因為他的血是染在那個權柄意志的手上,而不是他自己的手上。那個權柄意志若不願意手染血債,必然要放棄取人性命的意念。以軟禁或其它刑罰以試驗看看那人的心智如何。若那人的罪罰不及於死亡,或許那個權柄意志還可以用補償來圓滿判決的公平。否則就必需拿血償來判斷如何衡量。

這裡說到的就是對死亡的選擇。《莊子‧駢拇》說:天下皆殉。因為人為何而死,就是為何而生。選擇如何死亡,就是訂血價,就是決定生命的價值。所以有話說死有像鴻毛輕也有如泰山重。一個人如果看別人比自己貴重,情願以自己的命代替別人必死的命,那並不是他愛那人甚於自己,而是他愛那人如同自己。因為他以自己的命償了那個比他更貴重的人的命,使自己的性命與那個更高貴的人的性命一樣貴重。這就是殉死。因此《羅馬書》說:為義人死是少有的,為仁人死或者有敢作的。因此殉道就是一種交換,以性命來換取比性命更高的價值。

但是交換是否正當必然決定交換的成立與否。就比方說不合法的交易,必然不會被承認一樣。所以一個義人若殉死,必然不是以自殺的方式來達成。而是交付於其它的意志,由他們來決定此人的性命的取捨與否。

自殺與殺人無異。因此殉死的人必然以生來追尋他的價值,並且在它意志的權柄下同意以自身的性命向該意志交換他所追尋的價值。這樣,才是真正的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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