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图/记者纪佳妘摄)

▲金管会公布「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则」及「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则」修正草案,预告期为60天。(图/记者纪佳妘摄)

记者纪佳妘/台北报导

金管会为解决银行理专劝诱发客户贷款买保单等乱象,今(6)日公布预告「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则」及「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则」修正草案,要求保经保代(银行)要确认客户是否用贷款房贷、定存解约、保单借款等,来缴交保险费,都必须进行电话访问,且必须保存5年,否则依法开罚10万至300万元,最重则可处以撤照处分。

为简化保险经纪人及保险代理人签署作业、提升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因应实务作业需求及强化对再保险经纪业务的管理等,金管会分别修正「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则」9条、「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则」4条,预计在近日内预告60天,征求各方意见后再公布。

这次草案修正共有4大重点,首先是为简化受保经代公司及银行所任用的保险经纪人及保险代理人之签署作业,将现行须于送件前完成逐单签署的作法,修正为得于保险人签发保单前,确认有关文件已依保经代公司及银行内部检核规则完成检核作业,并留存相关轨迹及佐证资料的签署作业方式为之。

再者是,消费者若以贷款、定存解约或保险单借款等方式购买保险商品,将暴露于更高的财务风险中,因此增订银行应建立该等客户与其往来交易的财务资讯,具有一致性的机制,并应指派非销售部门人员进行电话访问。

保险局官员进一步解释,对于缴交保险费来源是贷款、定存解约或保险单借款的客户,经纪人公司及银行将要保文件交给保险公司核保前,银行必须指派非销售部门人员进行电话访问,明确告知财务杠杆操作方式,所面临的相关风险及最大损失金额,若电访后发现并非是保户本意或不符合相关规定,则要补正或采取对要保人有利的处置,且电话访问需经客户同意全程录音并保存不得低于5年。

第三,因应实际经营业务需求,将现行须先申请成立保险经纪人公司、始得再申请经营再保险经纪业务的规定,修正为得单独申请经营再保险经纪业务或同时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及再保险经纪业务。

第四,提升再保险安排相关作业的透明度,强化再保险经纪业务的市场纪律,明定经纪人公司不得透过其他再保险经纪公司再为安排再保险,且应保存完整的再保险契约文件并交付原保险人,另将现行保险经纪人公司经营再保险经纪业务自律规范部分内容纳入法规规范。

保险局官员指出,这次修正主要是针对劝诱客户解约定存、贷款等借款来买保单的银行,因此一般个人执业的保经代并不在这次草案修正的范围内,若有违反相关规定,将视情节轻重开罚,处以10万至300万元不等罚锾,甚至最重还可撤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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