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唐代大理寺制度看公司監督機制設計
秦代:廷尉負責全國司法審判
漢代:基本延續秦朝;漢景帝改廷尉為「大理」,王莽該做「士」,後漢改為廷尉
魏晉南北朝:北齊改廷尉為大理,官署名為寺,大理寺正式成型
隋代:大理寺:決正刑獄,審判機構
唐代:(1)大理寺審判機構,唐代三生六部,大理寺屬於九寺之一,職權上受到刑部、御史台等機構的複核和監督,但是歸屬上,並不受其領導。(2)地方的行政區和司法權統一,地方最高長官負責,司法活動屬於行政活動一部分。中央,大理寺是專門的審判機關,但同樣受到行政機關「三省」影響。司法權:三法司分擔,大理寺:審判權,刑部:複核權,御史台:監督
(3)刑部一般不直接審理案件,重大案件一般以三司會審的形式參與審判
(4)御史台是中央監察機關,負責糾察、彈劾百官,監督大理寺和刑部司法活動,遇到重大疑難案件,也參與審判
(5)大理寺聽命於三省,中書省決策,門下省審議,尚書省執行
還有九寺五卿,地位在六部之下,負責專門事務
(6)大理寺:掌鞫獄,定刑名,決諸疑讞
如何審判?
主導審判
一審判範圍
(一)中央百官犯罪即京師徒刑以上案件的審理
(二)御史台送達的案件
(三)皇帝交辦、各州縣的疑難案件
二獨立審判
三參與審判
三司推事是指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共同審理案件
以律為據的審判方法
一、集議與連署
集議是指發生大案或疑案時,大理寺官員共同審理案件
連署的意思是,案件判決時,大理寺卿、少卿、大里丞、大理司一起署名
二、迴避
凡是遇到審理案件時嫌疑人是審判官的五服以內的親屬,需要服大功績以上姻親,授業恩師,地方任職時長官,以及仇人時,都要准許請求迴避,更換其他官員審理
唐代稱為:換推——避免了鞫獄官主管臆斷、徇情枉法
三、審案期限
四、引律、令、格、式正文斷案
權利受控的審判功能
大理寺不是唐代唯一的審判機關
一、大理寺是唐代最高審判機關,但審判權受限
對於重大案件,一般是皇帝下令召集百官集議或指定人選審理,這種指定範圍不僅僅是大理寺官員
大理寺並不具備核准死刑的權利,受限刑部、中書、門下複核,唐代死刑最終裁定權一直屬於皇帝
雖然是最高審判機關,但是受限——皇帝、三省、刑部、御史台
二、皇權主導大理寺審判
1、使用律令格式
2、皇帝有慮囚權
三其他機構也對大理寺審判產生影響
(一)刑部
複核權
大理寺審判之後流刑以上案件由刑部複核,刑部覺得有異議,發回大理寺重審
(二)御史台
彈劾百官
唐代御史台設御史台獄,不再使用大理寺
(三)三省對大理寺審判的影響
複核和獄政——司法功能
大理寺是中央審判機關,但是還管理中央監獄——大理寺獄,以及複核功能
複核功能
大理寺有複核地方案件的權利
死刑複核——開元25前(刑部複核),25後(中書門下複核)
隋朝:死刑復奏制度——死刑批准後,執行前還須皇帝勾決才能執行
獄政功能
一、大理寺獄
二、錄囚制度
對公司監督制度設計的歧視:
1、設立一個管理人員行為規範部來管理公司管理人員以權謀私,設立一個員工行為規範部來管理員工糾紛,設立一個三省(總裁辦——代替COO丞相權力)和九卿(九個專門事業部),其中有一個事業部專門管糾紛——糾紛部。
2、所以對於公司的糾紛,有三個機構有權管轄:糾紛部、管理人員行為規範部、員工行為規範部
3、為什麼要分管理人員部和員工部?
管理人員部面向的是管理人員
員工部面向的是普通員工
管理人員部可以監督員工行為規範部的工作
而糾紛部要面對的糾紛很多,而且隸屬於中央的總裁辦三省,所以僅僅負責複核
4、既然員工規範部承擔大量員工糾紛的審理,但也要進行一些限制
CEO帶來的限制:慮囚、不能隨意審——要用公司的規章制度(CEO用來限制審判部權利的工具)
管理人員行為規範部帶來的限制:對審判部進行風聞彈劾
糾紛部帶來的限制:死刑複核
一起帶來的限制:三司會審
5、員工行為規範部組織章程的限制:
(1)迴避制度
(2)期限制度
(3)集議與連署
why?
理由一:集體討論,避免一個人決定,限制權力
理由二:聯合署名:避免一個人遭受攻擊,讓大家不知道是誰作出的決定
6、啟發:
(1)設置一個機構,賦予這個機構權力,同時用其他機構限制這個機構的權力,而不是用法律,要用制度設計,實現分權制衡
(2)還要設置這個機構的組織章程
(3)一個審判權——分割為對官員的審判和對百姓的審判,同時還設立一個監督機構,監督審判人員的權利——權力的分散——機構增多——相互牽制,相互牽制來保證正常運行
(4)重大問題時:一起決定或者由CEO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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