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廷尉负责全国司法审判

汉代:基本延续秦朝;汉景帝改廷尉为「大理」,王莽该做「士」,后汉改为廷尉

魏晋南北朝: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官署名为寺,大理寺正式成型

隋代:大理寺:决正刑狱,审判机构

唐代:(1)大理寺审判机构,唐代三生六部,大理寺属于九寺之一,职权上受到刑部、御史台等机构的复核和监督,但是归属上,并不受其领导。(2)地方的行政区和司法权统一,地方最高长官负责,司法活动属于行政活动一部分。中央,大理寺是专门的审判机关,但同样受到行政机关「三省」影响。司法权:三法司分担,大理寺:审判权,刑部:复核权,御史台:监督

(3)刑部一般不直接审理案件,重大案件一般以三司会审的形式参与审判

(4)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关,负责纠察、弹劾百官,监督大理寺和刑部司法活动,遇到重大疑难案件,也参与审判

(5)大理寺听命于三省,中书省决策,门下省审议,尚书省执行

还有九寺五卿,地位在六部之下,负责专门事务

(6)大理寺:掌鞫狱,定刑名,决诸疑谳

如何审判?

主导审判

一审判范围

(一)中央百官犯罪即京师徒刑以上案件的审理

(二)御史台送达的案件

(三)皇帝交办、各州县的疑难案件

二独立审判

三参与审判

三司推事是指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共同审理案件

以律为据的审判方法

一、集议与连署

集议是指发生大案或疑案时,大理寺官员共同审理案件

连署的意思是,案件判决时,大理寺卿、少卿、大里丞、大理司一起署名

二、回避

凡是遇到审理案件时嫌疑人是审判官的五服以内的亲属,需要服大功绩以上姻亲,授业恩师,地方任职时长官,以及仇人时,都要准许请求回避,更换其他官员审理

唐代称为:换推——避免了鞫狱官主管臆断、徇情枉法

三、审案期限

四、引律、令、格、式正文断案

权利受控的审判功能

大理寺不是唐代唯一的审判机关

一、大理寺是唐代最高审判机关,但审判权受限

对于重大案件,一般是皇帝下令召集百官集议或指定人选审理,这种指定范围不仅仅是大理寺官员

大理寺并不具备核准死刑的权利,受限刑部、中书、门下复核,唐代死刑最终裁定权一直属于皇帝

虽然是最高审判机关,但是受限——皇帝、三省、刑部、御史台

二、皇权主导大理寺审判

1、使用律令格式

2、皇帝有虑囚权

三其他机构也对大理寺审判产生影响

(一)刑部

复核权

大理寺审判之后流刑以上案件由刑部复核,刑部觉得有异议,发回大理寺重审

(二)御史台

弹劾百官

唐代御史台设御史台狱,不再使用大理寺

(三)三省对大理寺审判的影响

复核和狱政——司法功能

大理寺是中央审判机关,但是还管理中央监狱——大理寺狱,以及复核功能

复核功能

大理寺有复核地方案件的权利

死刑复核——开元25前(刑部复核),25后(中书门下复核)

隋朝:死刑复奏制度——死刑批准后,执行前还须皇帝勾决才能执行

狱政功能

一、大理寺狱

二、录囚制度

对公司监督制度设计的歧视:

1、设立一个管理人员行为规范部来管理公司管理人员以权谋私,设立一个员工行为规范部来管理员工纠纷,设立一个三省(总裁办——代替COO丞相权力)和九卿(九个专门事业部),其中有一个事业部专门管纠纷——纠纷部。

2、所以对于公司的纠纷,有三个机构有权管辖:纠纷部、管理人员行为规范部、员工行为规范部

3、为什么要分管理人员部和员工部?

管理人员部面向的是管理人员

员工部面向的是普通员工

管理人员部可以监督员工行为规范部的工作

而纠纷部要面对的纠纷很多,而且隶属于中央的总裁办三省,所以仅仅负责复核

4、既然员工规范部承担大量员工纠纷的审理,但也要进行一些限制

CEO带来的限制:虑囚、不能随意审——要用公司的规章制度(CEO用来限制审判部权利的工具)

管理人员行为规范部带来的限制:对审判部进行风闻弹劾

纠纷部带来的限制:死刑复核

一起带来的限制:三司会审

5、员工行为规范部组织章程的限制:

(1)回避制度

(2)期限制度

(3)集议与连署

why?

理由一:集体讨论,避免一个人决定,限制权力

理由二:联合署名:避免一个人遭受攻击,让大家不知道是谁作出的决定

6、启发:

(1)设置一个机构,赋予这个机构权力,同时用其他机构限制这个机构的权力,而不是用法律,要用制度设计,实现分权制衡

(2)还要设置这个机构的组织章程

(3)一个审判权——分割为对官员的审判和对百姓的审判,同时还设立一个监督机构,监督审判人员的权利——权力的分散——机构增多——相互牵制,相互牵制来保证正常运行

(4)重大问题时:一起决定或者由CEO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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