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4月2日,祁门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翟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80000元,犯罪所得1772997元予以没收。

  被告人翟某原系歙县人民医院聘用的主管药师,负责药品的采购、管理、领发和调剂,处方的整理、保管、移交等工作。2006年初至2018年9月,被告人翟某在任歙县人民医院药剂科主管药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医药销售代表推销药品并统计处方医生用药数量,收受医药销售代表药品返利款共计177299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翟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担任歙县人民医院药剂科主管药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772997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提起公诉前真诚悔罪、退出全部赃款、积极预缴罚金、且当庭自愿认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祁法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吴永泉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