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多D】父母出資買房,未明確表示贈與,應視爲借款,要返還!
父母資助孩子買房變得越來越常見,這種資助是贈與還是借款?
老陳夫婦先後給兒子210萬元用於買房,兒子結婚當月就要出售該套房屋,並拒絕老陳夫婦繼續居住。老陳夫婦遂將兒子告上法庭,請求判令小陳返還購房款。
當地中院日前作出終審判決,認爲不能將父母的資助認定爲理所當然的贈與,在沒有明確表示贈與的情況下,應視爲以幫助爲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應負有償還義務,判令小陳向老陳夫妻返還210萬元。
兒子結婚當月要賣房 父母讓其先還房款
2015年5月,小陳在廣州市番禺區購買了一處172平方米的房屋,總價243萬元,按揭付款,房屋權屬爲小陳單獨所有。其父母老陳夫婦在一年多的時間裏分多次、不等額轉賬共計210萬元給小陳。
小陳與女友結婚當月就要求賣掉這套房產,老陳認爲損害了他們夫妻倆的權益,小陳則認爲出售房屋是對其個人權利的處分,並沒有損害父母的利益。
父親老陳表示,因廣州限購,家中只有小陳還有購房資格,所以就以小陳的名義在廣州購買了一套房產,買房的目的是共同居住、共同擁有,爲此“我們夫妻二人爲購房首付和後續還貸,2015年3月17日至2016年12月14日期間分多次、不等額轉賬總共付款給小陳210萬元,其中付首期150萬元,其餘爲後續還貸費用。”
老陳說,房屋交付使用後,他和太太跟進裝修,此後一直在該房屋居住。但是在2016年11月小陳結婚當月,“他提出要出賣該房產,且拒絕與我夫妻倆聯繫,並拒絕我們居住使用該房屋,所以我們夫妻二人要求小陳返還210萬購房款。”
小陳則稱,其跟父母之間不存在借貸關係,老陳從未向其表達出資是借款,也沒有告知和催促還款。因此,老陳支付的210萬元屬於贈與,是爲了讓其和女友婚後美滿地生活,主動在其婚前出資購置房產。
他表示,“即使我提出要出售房屋,那也是對個人權利的處分,並沒有損害父母二人的利益,現老陳在我妻子懷孕期間要求我歸還210萬元在情理上並不妥當。”
爭議焦點:210萬元借款還是對兒子的贈與?
廣州中院審理認爲,結合現實情況,在年輕子女剛剛成年,創業購房壓力大,資金相對困難階段,有條件的父母給予兒子兒媳或者女兒女婿一定的資助也屬正常。但從公序良俗角度來講,不能將父母的資助認定爲理所當然的贈與,這種坐享其成的思想,不能由法律所倡導和司法裁判所確認。
210萬元的一筆鉅款,在沒有財產所有人明確表示爲贈與的情況下,應視爲以幫助爲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應負有償還義務。至於父母予以資助之後,是否要求子女償還,系父母行使單方權利範疇,與債權本身的客觀存在無關。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小陳向原告老陳夫妻返還210萬元款項。廣州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父母未明確表示贈與,應予認定爲臨時資金出借
本案一審主審法官張禕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子女一旦成年,應當自立生活,父母續以關心關愛,子女受之亦應念之,但此時並非父母所應負擔之法律義務。
成年子女剛參加工作又面臨成家壓力,在經濟條件有限的情況下父母出資購房雖爲常事,但子女不能以父母出資爲天經地義,須知父母養育子女成人已爲不易,子女成年之後尚要求父母繼續無條件付出實爲嚴苛,亦爲法律所不能支持。
本案中,涉訟房屋購買之時小陳已27歲,且其確認當時有工作收入;而陳某夫妻二人已近退休年齡,在他們出資210萬元之時未有明確表示出資系贈與的情況下,基於父母應負養育義務的時限,應予認定該出資款爲對兒子小陳的臨時性資金出借,目的在於幫助其度過經濟困窘期,小陳理應負擔償還義務。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權益,並避免兒女成家而反使父母陷於經濟困窘之境地,此亦爲敬老之應有道義。
至於本案起訴前,老陳夫妻二人是否曾要求小陳償還210萬元,是其行使自己債權或放棄自己債權的範疇,與債權本身的客觀存在無涉。
延伸閱讀:房屋歸屬一覽表
婚前買房
出資情況 | 房本署名 | 司法實踐處理 |
一人出資 | 結婚前取得房屋產權,房屋落在自己名下,並還清個人貸款或是全款買房的 | 房屋屬個人財產 |
結婚前已還清全部貸款,但婚後才取得房本的,房屋落在自己名下的 | 仍認定爲夫妻一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 |
結婚前已支付了房屋首付款,並向銀行貸款,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 | 司法實踐中將該房屋認定爲個人財產,而夫妻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以及房屋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由雙方平分;而尚未償還的貸款則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 |
房屋落在對方名下 | 通常是出資方不具備購房條件的,才以對方名義購房,按共同共有處理。如果沒有特殊情形,多會視爲以結婚爲目的的贈與,按登記方個人財產處理。 | |
房屋落在雙方名下 | 房屋算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考慮出資情況,一律平分。 | |
雙方出資 | 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 | 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考慮出資狀況,一律平分。 |
房屋只是落在一人名下 | 如果在同居期間,那法院基本會按共同生活期間、 以結婚後共同使用爲目的,作爲共同共有處理,通常不作爲按份共有處理。 | |
如果不是同居期間購房,按共同財產處理還是按借款或贈與處理,不確定,法官會綜合購房背景、出資數額,尤其是公平角度來判定,沒有統一定論。 |
婚後買房
出資情況 | 房屋產權證署名 | 司法實踐 |
一人以婚前個人財產出資 | 房屋落在自己名下 | 如果房屋已經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算是個人財產的轉化,算是個人財產 |
如果房屋只是支付了全部首付款,房屋按個人財產處理;只不過房屋尚未償還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價值的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屬共同共有 | ||
房屋落在雙方名下或是對方名下 | 房屋算是共同財產,實際算是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夫妻雙方共同共有房屋產權。 | |
雙方用共同財產買房 | 房屋落在雙方名下 | 典型的夫妻共同財產 |
只是落在一方名下 落戶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 仍然算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般視爲未成年子女財產,有撫養方暫時管理 |
父母出資買房
時間 | 出資人 | 房屋登記 | 司法實踐 |
結婚前 | 一方父母(全額)出資 | 出資方子女名下 | 房屋屬於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
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
| 出資方子女名下 | 由夫妻二人共同還貸,則離婚時一般會將房子判歸登記方所有,由其繼續支付剩餘貸款。對於婚內共同還貸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產生的增值,則由得房子的一方對另一方做出補償。 | |
另一方子女名下 | 一般情況下也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而非登記方的個人財產,非登記方有權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登記方或者雙方之間有其他相反約定的除外。 | ||
雙方子女名下 | 應認定爲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果雙方約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並進一步約定了各自份額,則按約定享有產權。如果雙方對共有方式沒有進行約定,則視爲等份共有。 | ||
雙方父母均出資 | 房子落在夫妻雙方名下 | 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認定父母的出資爲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因爲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就理解爲對雙方的贈與。 | |
房子落在一方名下 | 房子屬於夫妻公共財產;應當認定爲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簡單理解爲雙方父母對一方的贈與。如無其他相反約定,應認定爲雙方按份共有。 | ||
結婚後 |
一方父母全額出資 | 房子落在出資方兒女名下 | 房屋屬於個人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
房子落在對方名下(或雙方) | 房屋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有父母出資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此出資是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會認定爲對雙方的贈與,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 ||
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付首付款)婚後雙方共同還貸 | 房子落在出資方子女名下(或雙方子女名下) | 房屋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視爲對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離婚分割時可以出資父母的子女一方適當多分。 | |
雙方父母出資 | 房子落在一人名下 | 這種情形較爲常見,而且爭議頗多,司法實踐多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
房子落在雙方名下 | 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
離婚判決時對房產不予處理的情況
情形 | 司法實踐 |
離婚時尚未取得房本: 夫妻一方婚前除了部分放寬,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增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 | 沒有房本前先住着,有了房本後另行起訴。 |
房本有第三人名字 | 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爲第三人,而是採取如下措施: (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 (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神力,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後根據析產之訴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
|來源:民商法律事務綜合/ 法治講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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