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附近约五十名警员荷枪戒备。

【星岛日报报道】《逃犯条例》争议近月进行得如火如荼,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亦指如《逃犯条例》成功修例后则会由法庭把关。名列国际刑警红色通缉令的头号通缉犯印度裔香港永久性居民文子星,自去年起便面对印度政府提出引渡回国受查申请,案件昨于东区裁判法院正式开审。辩方指万一港府将曾参与印度锡克教分离主义卡利斯坦运动的文子星移交回国后,他或会受到残酷对待和政治逼害,引渡或牵涉《人权法》。裁判官彭亮廷考虑控辩双方陈词后,今天决定裁判法院有否司法权去审理有关人权等事宜。

香港政府与印度共和国政府的移交逃犯协定自一九九七年起生效。《逃犯条例》明文规定不会移交政治犯,如果印度政府提出移交要求的目的实际上是因为涉案人士的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意见而检控或惩罚他,其罪行属政治性质,而一经移交涉案者回印度后,可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意见而在审判时受到不公平对待、被惩罚、被拘留或使其人身自由受限制,条例亦保障香港政府保留拒绝移交逃犯回印度的权利。

代表印度政府的资深大律师华伟思(Wayne Patrick Walsh),昨与代表文子星的杨艾文大律师就法庭有否司法管辖权审理本案以及有关人权事宜作出一番争论,辩方质疑文子星如被移交回印度后有可能会因其政治意见而受到不公平对待,但控方反驳指辩方提出该论点时应首先证明文子星被引渡回国后会面对政治逼害,否则该论点并不成立。

辩方又指,文子星在印度涉及协助及教唆越狱、串谋协助及教唆越狱、藏有军火等多项罪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文子星至今仍未曾作出过任何「酷刑声请」,而其面对的印度罪行应违反香港共二十八条控罪,倘若如裁判官否决审理人权等事宜后,控辩双方则会争议有关控罪的证据。如香港法律有足够证据证明,假如文子星被控的罪行在印度内触犯,并能证明文子星是印度法院定罪的同一人,便须把文子星移交回印度,但如证据不足的话,文子星则不需被引渡回印度。

昨警方在东区裁判法院附近紥起铁马,有近五十名警察荷枪实弹严阵以待,亦有数只警犬在场加强戒备。所有记者及旁听人士不得携带水樽及雨伞等物件进庭,进庭前亦需进行严密的随身物品检查,警员亦以手持式金属探测器搜身。案件编号:九城杂项三九八八四——二〇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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