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证人之扶助与可行性之评估
1.个人自法律扶助基金会成立以来即担任扶助律师至今,其间担任台南分会会长及总会监事等职务。以现行法律扶助之扶助,法扶基金会对于鉴定费用部分,会先代受扶助人支出。同理,如有必要申请专家扶助,提供专家证人,应该可以准用处理。
2.应由扶助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说明有申请专家扶助之必要性,送经分会审查通过。审查标准,除须法院同意受扶助人申请专家证人外,尚须考量其待证事项之关联性与必要性,及获得有利判决之可能性。
3.依目前实务之操作,专家证人之定性偏向鉴定人,由专家证人本于其专业及经历对诉讼案件某一待证事项表示其意见,受不利之一造,往往会就其意见提出弹劾,进而要求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接受两造交互诘问,专家证人对此视为畏途,往往借故推辞,或故意抬高鉴定费用及出庭费用。对于经济弱势之一方,较为不利,法律扶助基金会就此部分可补其不足。
4.法扶会目前为人诟病的是无法落实扶助真正需要扶助之弱势者,实查扶助之标准有必要调整,可节省不必要之支出。对于无资力之当事人,如确实须要专家证人协助支援,法扶会应予以援助,以符合设立之宗旨。
5.由于现行已有公设辩护人之设置,针对强制辩护案件有强制辩护之机制。但民事案件则无强制代理之机制,个人担任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联会理事长期间曾大力推动民事案件须强制律师代理之制度,故有关于专家证人之扶助,亦值得推行,立法强制扶助之可行性与民事案件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均是可以研究的方向。
6.目前法官或检察官最弱的部分,就是欠缺专业性,司法院以前曾研拟专家参审之制度,但胎生腹中,如何补足或协助法官、检察官最弱的专业性(例如会计、财务管理、医学、建筑工程等),应该是较为迫切需要改革之地方,故如何让弱势者亦有使用鉴识会计或其他专业方面之专家证人之资源,是值得采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