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自法律扶助基金会成立以来即担任扶助律师至今其间担任台南分会会长及总会监事等职务以现行法律扶助之扶助法扶基金会对于鉴定费用部分,会先代受扶助人支出同理如有必要申请专家扶助提供专家证人该可以准用处理

2.应由扶助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说明有申请专家扶助之必要性送经分会审查通过。审查标准除须法院同意受扶助人申请专家证人外尚须考量其待证事项之关联性与必要性及获得有利判决之可能性

3.依目前实务之操作专家证人之定性偏向鉴定人由专家证人本于其专业及经历对诉讼案件某一待证事项表示其意见受不利之一造往往会就其意见提出弹劾,进而要求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接受两造交互诘问专家证人对此视为畏途,往往借故推辞或故意抬高鉴定费用及出庭费用对于经济弱势之一方,较为不利,法律扶助基金会就此部分可补其不足

4.法扶会目前为人诟病的是无法落实扶助真正需要扶助之弱势者实查扶助之标准有必要调整可节省不必要之支出对于无资力之当事人如确实须要专家证人协助支援法扶会应予以援助以符合设立之宗旨。

5.由于现行已有公设辩护人之设置针对强制辩护案件有强制辩护之机制但民事案件则无强制代理之机制个人担任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联会理事长期间曾大力推动民事案件须强制律师代理之制度故有关于专家证人之扶助亦值得推行立法强制扶助之可行性与民事案件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均是可以研究的方向

  6.目前法官或检察官最弱的部分,就是欠缺专业性司法院以前曾研拟专家参审之制度但胎生腹中,如何补足或协助法官、检察官最弱的专业性例如会计、财务管理、医学、建筑工程等),应该是较为迫切需要改革之地方,故如何让弱势者亦有使用鉴识会计或其他专业方面之专家证人之资源是值得采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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