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08 12:01

〔记者张文川/台北报导〕新竹商人苏炳坤32年冤案今天平反,获高院再审改判无罪,合议庭在判决结论中特别强调,犯罪侦查人员不应轻率地将个人经验当作金科玉律,更不应为求破案、结案,而扭曲真相、甚至寻找替罪羔羊,苏案造成的32年申冤长路,应使司法工作者引以为戒。

判决结论指出,「不能将无辜者定罪」是刑事司法的基本要求,警察、检察官与法官应随时警惕,可大胆假设,更应小心求证,任何矛盾资讯都应仔细检视,尤忌依赖直觉与成见,轻率将自己有限的经验,当作犯罪追诉的金科玉律,甚至为求破案、结案绩效,而扭曲事实真相,寻找替罪羔羊。

强调法官则必须自知人类认知能力有限,保持谦逊才能减少误判机率,不应将有罪判决所认定的犯罪事实等同于「真相」,以致阻断蒙冤者平反之路,秉持同理心诚实面对案件与当事人,才能伸张正义、弥平被害人伤痛。

合议庭认为,疑案承办员警在逮捕郭中雄时,因为「作案手法似曾相识」,基于「灵感」而「大胆假设」,形成郭中雄涉金瑞珍银楼抢案的偏见,为求破案,对先后逮捕的郭中雄、苏炳坤刑求逼供,甚至违反银楼老板夫妇的意愿,将2件不是被劫赃物的金饰,发还给金瑞珍银楼,以致造成这件超过32年的无罪、改判有罪确定、藏匿、家属死谏、冤抑、入监服刑、再审、非常上诉、监察院调查、总统特赦等等冤判、一再陈情、控诉、申冤的过程,「司法工作者应引以为戒」。

  • 苏炳坤沈冤得雪,合议庭:不该为结案找替罪羔羊。(记者王艺菘摄)

    苏炳坤沈冤得雪,合议庭:不该为结案找替罪羔羊。(记者王艺菘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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