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一名9岁女童去年4月在学校走廊遭一名男同学偷袭下体,因之前男同学也曾碰触过女童的大腿及臀部,女童家长得知女儿又被摸,怒向男同学及家长连带求偿80万元。尽管男生家长声称,儿子年幼,不知行为不当,平时管教儿子甚严,纵使督导再严也无法防范,请求驳回,但仍被新北地院认为,男生家长有教导、监督疏失,判须连带赔偿10万元。

对于男童乱摸女同学下体的行为,家长要连带赔偿,律师分析,这名男童先前曾在课堂碰触女童大腿及臀部、也曾用手推女童胸部,经导师将此事写在联络簿、用电话告知家长,但家长不以为意,认为男童仅是「顽皮」而已,可见男童家长没有教养男童正确观念,具有疏失,男童后来又再次摸女同学下体,男童非初犯的行为,已侵害女童身体自主权,就算男童年仅9岁,但已具有「识别能力」,成立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因此判父母须与儿子连带赔偿。

▲国小学生。(示意图/中央社)

天秤座法律网法律评析:

1.什么是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和第195条第一项前段的规定,被害人遭受他人出于故意或过失的不法侵害而受有损害时,可以向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且即使所受损害并非财产上损害,仍然可以请求金钱赔偿。

2.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仍会成立侵权行为吗?

是否成立侵权行为,须视行为人客观上是否有一不法侵害行为导致被害人的权利或利益受损害;主观上行为人是否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为不法侵害行为、及行为人是否具有识别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假如出于故意或过失而为不法侵害行为,且此不法侵害行为导致被害人的权利或利益受损害,此时该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否成立侵权行为,关键在于他在行为时是否具有识别能力。所谓「识别能力」,并非以年龄作为判断标准,而是看行为人行为时是否具备「对于事物有正常认识及预见其行为能发生法律效果的能力」。所以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否会成立侵权行为,无法一概而论,必须个案判断他是否具备识别能力,及其它成立要件。

3.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什么情况下需对被害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1)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本身若具识别能力,且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为不法侵害行为,进而导致被害人的权利或利益受损害时,法定代理人需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被害人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2)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本身若不具识别能力,但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为不法侵害行为,进而导致被害人的权利或利益受损害时,则仅由法定代理人对被害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3)法定代理人在上述(1)(2)的情况中,若能证明自己对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督并未疏懈,或即使加以相当监督,仍然无法避免发生损害,则法定代理人就不需对被害人负损害赔偿责任。但须注意,纵使法定代理人已如上述,可免除对被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法院依被害人的声请,如果认为此时被害人无法获得赔偿对被害人不公平时,可以斟酌行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被害人的经济状况,判决行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全部或一部的损害赔偿。

更多三立新闻网报导
滥权公审幼童遭停职 劣检自救提复审
女童约会被搞大肚子 父批男友毁清白
正妹报案被迫口交 色警判4年半定谳
胡睿儿违约 经纪公司批:红了就想跑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