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是關於行賄罪的規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刑法第三百九十條:“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爲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關於行賄罪的刑罰規定在第三百九十條。從刑法關於行賄罪的刑罰規定,我們可以看出行賄的情節和國家利益損失情況對行賄罪的量刑影響很大,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爲的,可以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

一、關於“情節嚴重”“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理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9號)第八條,犯行賄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二)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並具有本解釋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三)其他嚴重的情節。

爲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9號)第九條,犯行賄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一)行賄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二)行賄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並具有本解釋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爲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22號),多次行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行賄數額處罰。

二、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應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22號),應用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時,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1.因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爲而破獲相關受賄案件的,對行賄人不適用刑法第六十八條關於立功的規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行賄人被追訴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3.行賄人揭發受賄人與其行賄無關的其他犯罪行爲,查證屬實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條關於立功的規定,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實施行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二)因行賄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三)爲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行賄的;(四)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五)其他不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5.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被追訴前”,是指檢察機關對行賄人的行賄行爲刑事立案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辦理受賄犯罪大要案的同時要嚴肅查處嚴重行賄犯罪分子的通知》(高檢會〔1999〕1號),在查處嚴重行賄、介紹賄賂犯罪案件中,既要堅持從嚴懲處的方針,又要注意體現政策。行賄人、介紹賄賂人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介紹賄賂犯罪情節的,依法分別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行賄人、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後如實交待行賄、介紹賄賂行爲的,也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三、對“犯罪較輕”“重大案件”“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理解

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爲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那麼那些情形屬於“犯罪較輕”呢?什麼樣的案件屬於“重大案件”呢?“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又當如何理解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9號)第十四條,根據行賄犯罪的事實、情節,可能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犯罪較輕”。

根據犯罪的事實、情節,已經或者可能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的,可以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重大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一)主動交待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線索的;(二)主動交待的犯罪線索不屬於重大案件的線索,但該線索對於重大案件偵破有重要作用的;(三)主動交待行賄事實,對於重大案件的證據收集有重要作用的;(四)主動交待行賄事實,對於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贓有重要作用的。

四、罰金的適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9號),對貪污罪、受賄罪以外的其他貪污賄賂犯罪,刑法規定並處罰金的,應當在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判處罰金。(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曹靜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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