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快讯
自用住宅一买一卖
申请自住宅重购退税 四要件


2017-04-03 00:07 经济日报 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
财政部表示,纳税义务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缴纳该财产交易所得部分的所得税额,要申请重购自用住宅扣抵或退还税额,应符四条件。

四条件包括:
第一、自用住宅房屋指纳税义务人本人或配偶、申报受扶养直系亲属于出售或重购的房屋办竣户籍登记,且在出售前一年内无出租或供营业使用。
第二、而自用住宅不论先售后购或先购后售,其产权登记的时间相距在两年内
第三、重购自用住宅的房屋,其价额超过原出售价额者,得于重购自用住宅的房屋完成移转登记之年度自其应纳综合所得税额中扣抵或退还
第四、原财产交易所得未由财产交易损失中扣抵。


财政部提醒,出售及重购价额仅以「房屋」价额比较,若买卖契约书仅约定总价者而未区分房屋价额,应先依房地比即房屋评定现值占土地公告现值及房屋评定现值总额之比率计算出房屋价额,再进行比较。
举例来说,甲君于2015年购入A自用住宅,买卖契约书约定房屋价额470万元; 2016年出售原有B自用住宅,出售时买卖契约书并未区分房地价格,仅载明总价额1,200万元,则应依房屋评定现值64万元占土地公告现值256万元及房屋评定现值64万元两者合计的比率,计算出售的房屋价额为240万元。
而因重购房屋价额470万元,超过出售房屋价额240万元,因此甲君可于2016年综合所得税申请重购自用住宅扣抵。
假设2016年综所税不含该笔财产交易所得的应纳税额为5万元,增列该笔财产交易所得的应纳税额为6万元,则甲君可申请扣抵的所得税额为1万元。
民众若符合上述条件,可检附重购及出售年度的户口名簿影本重购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买卖契约书收付价款证明影本,或向地政机关办理重购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移转登记的契约文件影本,及所有权状影本,以证明重购的价格高于出售的价格,及产权登记的时间相距在两年以内,并同申请扣抵或退税年度的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书,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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