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表示,银行收取信用卡违约金应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并明列4种情况下,银行必须退还溢收的违约金给卡友。(图/NOWnews资料照)

针对银行超收信用卡违约金问题,金管会今(2)日与本国银行总经理举行座谈会,并明确列出符合4种情况下,银行必须退还溢收的违约金给卡友,包括当期帐单应缴总金额新台币1000元却收违约金、多卡1帐单却重复收取违约金、未符违约金最高连续收取期数不得超过3期等,预估有数千万元。至于追溯时间,可分为2011年4月及2019年1月2种。

金管会指出,在2019年初就本国银行办理信用卡违约金收取情形进行专案检查,发现有部分银行对信用卡违约金的收取方式涉有与规定不符或未臻妥适之处,因此金管会针对相关信用卡违约金收取态样研订处理原则,8月2日本国银行总经理业务联系会议,请银行应依处理原则完成改善,以落实对持卡人权益的保障。

至于相关信用卡违约金收取态样及处理原则,在与法规规范未合处部分有2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部分银行对持卡人当期帐单应缴总金额为新台币1000元整者,仍收取违约金。金管会表示,2011年2月9日已规定,持卡人「当期帐单应缴总金额」为1000元以下者,银行不得收取违约金,而该规定所称「1000元以下」也包含1000元,因此银行不得对当期帐单应缴总金额正好为1000元整者,收取违约金。

第二种情况是2张卡同一帐单,持卡人未缴足当期帐单所列最低应缴金额计收违约金时,以2张卡计收。金管会说,对持有银行2张以上信用卡之持卡人,每期将所有信用卡消费明细依卡别列印于同一张帐单上,并汇总为1个最低应缴金额及应付总金额,当持卡人未于当期缴款截止日前缴足当期最低应缴金额时,则依持卡数计收违约金,致有持卡人违约1期,却收取600(300×2)元以上违约金,这与金管会2011年2月9日规定,对持卡人「当期帐单应缴总金额」逾1000元者,所收取的第1期违约金以300元为上限的规定也不符。

因此,金管会要求有上述2种情况的银行,应自该法规实施日100年4月1日起,就所超收的款项返还持卡人。

此外,金管会在2018年12月19日也就信用卡违约金最高连续收取期数不得超过3期的计收规定予以明确函示,这次检查发现属该函所示应予避免的情况,包括,一、以持卡人本期所付款项抵缴前期未缴足的最低应缴金额,再重新起算违约期数。

金管会说,银行对持卡人前期未缴足最低应缴金额,收取前期违约金,当持卡人于本期缴款时,银行则将该款项用以抵缴持卡人前期未缴足的最低应缴金额,并重新起算违约期数。

二、以中断收取违约金方式再重新起算违约期数。金管会表示,银行在持卡人连续违约状态(即连续未于各期缴款截止日前缴足各期最低应缴金额)下,以停收违约金方式中断违约金连续收取期数,之后再重新起算违约期数。中断方式包含银行主动停收、依持卡人请求停收违约金、或银行自行调降最低应缴金额,于中断违约金连续收取期数后,又再重新起算违约期数。

金管会强调,已在2018年12月19日函示明确说明违约金收取期数的计算与持卡人于当期缴款截止日前所付款项之抵充情形无直接相关,发卡机构在持卡人于连续违约状态下的违约金收取期数无论如何至多不得超过3期,更不得在连续违约状态下自行中断停收违约金后,再重新起算违约期数。

因此,金管会指出,有上述情形的银行应于2019年1月1日起就所超收之款项返还持卡人。金管会也已在今日的本国银行总经理业务联系会议,请银行应依上述处理原则完成改善,若银行有提供持卡人更优惠的计收方式则从其约定,以切实保障持卡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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