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副牌我全梭了!另外加上我瑞士银行帐户里的本票,价值3000万美金…」

这时只见高进优雅地从怀中抽出一只信封、轻松地抛在桌上。姑且不论真假,仿佛只要有了这张「本票」,再奸巧的对手都会乖乖投降(原来这就是「狮子搏兔」ㄚ)。这一幕,成了电影「赌神」的经典画面(当然也少不了「高义、你他妈杂碎」^^)。

斯斯只有两种,但我国票据法规定有三种票据可供流通,分别是「汇票」、「支票」及「本票」。如果不是从事国际贸易,大概比较少见到汇票;至于「支票」大家应该都很熟,就是先去金融机构申请,通过征信后开个支票帐户(以前叫甲存帐户),银行会发给客户一本「空白支票」(电影里常看到,例如:只要跟我女儿分手、金额随你填!),日后银行将在帐户余额或约定范围内见票即付(由银行担任付款人),只要不是收到「芭乐票」(又称空头支票,芭乐表示无辜)或被跳票,不仅免除随身携带大把现金的不便(法客也好想要有这种困扰ㄚ),同时透过远期支付的设计,也能让发票人获得资金周转的空间,确实挺方便。当然,假设你有「黑卡」,那又另当别论。

究竟什么是「本票」?到底有多神奇?

依票据法第3条规定:「称本票者,谓发票人签发一定之金额,于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无条件支付与受款人或执票人之票据」,所谓「本」指的是「发票人本人」,也就是由发票人亲自担保付款的一种票据。

看官们一定会问,本人担保支付有啥了不起,难不成比银行更厉害?

说来也对,如果发票人是郭董,这本票可说是铁票,自然不用担心。但在法律实务圈打滚的应该清楚,社会上绝大多数签本票的人,等级都跟郭董差粉多。一般人举凡出门郊游租机车、地下钱庄周转、赌博欠债、情侣分手、不幸被仙人跳等,无论男女老幼都知道该来张「本票」,虽然不是蜂蜜、川贝、桔梗、加上天山雪莲配制而成,却也算得上是居家常备、催讨债务的必备好物!

那么,在哪里才能买得到呢?

哈,这位仁兄问得好!巷口文具店就有得卖喔!(杰克,这真是太神奇了)

接著问题又来了,如果不好用,怎么会这么流行?

故事得从好久好久以前讲起~

话说一开始本票并不好用,但在民国49年修正时,立院ㄓㄨ公对于当时民众喜欢收远期支票(因为当时还有票据刑罚)、却又常常跳票的现象感到困扰,为了加强本票流通性,增订第123条:「执票人向本票发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得声请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也就是赋予本票直接声请强制执行的效力,执票人可持本票向法院声请「本票裁定」,同时这裁定属于强制执行法第4条第1项第6款「其他依法律之规定…」所规定的强制执行名义,一旦确定,执票人就能直接声请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

另外,由于票据具有文义性(白纸黑字写了算数),同时本票裁定属于非讼(不是台语的「唛爽」)程序,不具备确定当事人实体法律关系的效力(为啥开票自己去搞定),除非有票据无效原因(例如未填载必要记载事项),否则法院照样得裁准(抗告、叫破喉咙都没用)。就算票据债务人(本票上所写的发票人)主张票据被伪造或被胁迫而签发,也只能另外提起确认本票债权不存在之诉来救济。

从此之后,执票人就像吃了无敌星星,不用再浪费时间等待征信开户、也无须担心银行刁难,只消花几块钱到文具店就能轻松入手,再搭配一只好写的笔,随时让本票等同发票人全部身家财产,使得「本票」顿时成了大家的最爱。

过度滥用的结果,不仅造成诉讼大量增加,也让债务人容易轻忽本票法律效果导致日后求助无门。再加上债权人为了提高受偿可能性,经常要求债务人提出「客票」(非债务人本身签发的票据)来担保清偿。于是当走投无路之际,债务人只好冒用别人名义(通常是亲朋好友)签发本票,如此不但事后亲友反目成仇,更因为本票属于有价证券,这薄薄纸上的几个字,换来的将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01条)。这么一来,在追求便利流通的同时,却让不少债务人同时身陷民事求偿、刑事重刑的双重困境。

所幸日前金管会宣布将修正票据法、针对本票制度进行改革,预计未来只有金融机构或短票集保机构担任付款人(具有担保支付能力)、或者由金融机构担任执票人(例如向银行借钱时)的情形,才能直接向法院声请本票裁定后强制执行。至于一般人所签的本票只能作为债务凭证,如果发生争议,必须回归民事诉讼、透过举证责任来解决。虽无法完全解决上述问题(刑事部分依旧无解),最起码能减少本票被过度滥用的乱象。

这故事告诉我们,除非你有300万美金,否则不是每个人手里有张本票,就能参加慈善扑克王大赛!

年轻人终究是年轻人,要签本票之前,还是多想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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