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头条讯(记者 马蓓 通讯员 田鸿)今后,凡在阿克苏地区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登记的旅游相关企业,包括各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旅游饭(酒)店、旅游商品企业和导游,均可以申请奖补,根据对旅游业做出贡献的程度奖励从1000元到300万元不等。

  4月2日,新疆头条记者了解到,近日,《阿克苏地区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出台。

  该《办法》明确奖励扶持范围:在地区范围内参与旅游业“吃、住、行、游、购、娱”等要素产业创业,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的企业;民间资本和区外资本在阿克苏投资的旅游建设项目;区外组团来阿克苏的旅行社;深入挖掘阿克苏地区自然和人文旅游资源,推动旅游产业发展,在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农家乐等项目开发建设及旅游商品研发设计、旅游宣传、旅游人才引进和培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

  奖励扶持项目包括:品牌提升奖励、市场推广奖励、旅游节庆和赛事活动补贴、旅游项目投资奖励补贴和优秀企业表彰奖励五个方面。其中品牌提升奖励包括:旅游景区品牌、旅游饭店品牌、旅行社品牌、农家乐品牌、旅游度假区(示范区)品牌、旅游商品品牌等。

  《办法》指出:对阿克苏地区境内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饭店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

  对年度进入自治区10强或全国百强的旅行社,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进入自治区50强的旅行社,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在国家级、自治区级、地区级旅游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大赛活动中获奖的,最高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在国家、自治区、地区旅游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的先进集体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3000元奖励,先进个人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1000元奖励;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地区级优秀导游(讲解员)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3000元、1000元奖励。

  此外,对于阿克苏地区各县(市)承办国家级、自治区级、地区级节庆赛事活动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旅游重大项目建设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年度内评为 “优秀旅游景区”“优秀旅游饭店”“优秀旅行社”“ 优秀星级农家乐”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5000元奖励。

  据了解,今年阿克苏地区将加快“南疆丝绸之路文化和民族风情旅游目的地”建设,全力将阿克苏打造成为新疆重要旅游目的地和南疆旅游集散中心城市。截至2018年底,阿克苏地区接待国内外游客690万人次,同比增长68.7%,实现旅游总收入39.31亿元,同比增长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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