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繳以後,烏木是放在一邊置之不理?還是賣掉,作為一筆資金補貼財政?

如果是賣掉,那麼延伸出一個問題。個人從政府手裡買到烏木,那他手裡擁有的烏木就是合法的?


政府不會因為你在地下挖出一塊石頭賣了500塊錢,就定義你挖了屬於國家的「埋藏物」而讓你把500塊錢或石頭上交政府。但如果你挖到的是價值500w同樣屬於「埋藏物」的烏木時,他們便來了,要讓你將之上交給國家,但國家要烏來做什麼呢,又沒有一個烏木局來專門保管處理烏木,國家財政部又沒一個專門保管烏木的倉庫,怎麼辦呢?於是便烏木就變成錢了,變成錢就好處理了。

以下(引用百度百科上的結論):

烏木的最終歸宿是變成RMB瓜分,一部分作為獎金髮還給發掘者,一部分作為預算外收入留給當地政府使用,一部分當做費用列支給收繳烏木的黑爺們密斯密斯。

SO:賣了之後將錢瓜分了

關於埋藏物法律定義:法律如何解說烏木之爭
絕不拿老百姓一針一線。
賣了瓜分吃喝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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