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文章中(告知事項中的「健康檢查」如何判斷(上篇)?

大仁最後留下一個疑問,「追蹤」是否在告知範圍?

這就是(中篇)主要討論的範圍。

 

PS:提醒大家,投保時得依照告知事項據實填寫,不可有隱瞞或未告知的情況,兩年內被發現有可能解約,請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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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答這個問題以前,我們得先看到《要保書填寫說明示例

這是關於如何填寫要保書的重要參考。

 

在其中有針對告知事項等特定名詞做定義。

「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的定義為:

1 

從上面可以得知「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為下面兩個定義

第一:健康檢查數值若出現「紅字」,就是「有異常情形」。

第二:被建議接受其他追蹤、檢查或治療。

 

健檢有紅字出現,多半會在醫師建議」「應注意事項」的欄位寫上結果:

此結果通常為下列五項:


(1)正常。

(2)觀察。

(3)追蹤。

(4)檢查。

(5)治療。


 

如果健檢結果正常,醫師大多會下:「正常」、「觀察即可」這兩種判斷。

如果健檢結果異常,視嚴重程度會有「追蹤、檢查、治療」等分類。


「追蹤」:若情況還可接受,多為「追蹤」即可。

「檢查」:若有不明疾病發生的可能,或是要再次確認病症,此時便會要求「檢查」。

「治療」:若已經確定病況且需馬上治療者,就會下「治療」的判斷。


 

 

這邊需要注意,因文字用法並無制式標準,因此有時會出現


因xx異常,請至xx科追蹤

因xx異常,請至xx科追蹤檢查

因xx異常,請至xx科追蹤治療

因xx異常,請至xx科追蹤檢查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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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完健康檢查常見的結果,回到要保書上頭。

在於要保書詢問的文字,僅提到「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

文字清楚的表示要詢問:「檢查或治療」

 

然而《要保書填寫說明示例》多出了一個詞,而這個詞就是造成許多誤會的根源。

那就是「追蹤」

 

針對「追蹤」是否為告知範圍,大仁想從兩個地方來做說明


第一:從契約法理來看。

第二:從法院實務判決來看。


 

從契約法理來看


在(上篇)大仁就有提過要保書的告知事項為「書面詢問主義」

「有問的」就是告知範圍。

「沒問的」就不是告知範圍。

針對這點容我再次做提醒,因為這跟下面要探討的非常相關。

 

保險公司的要保書針對「健康檢查」的詢問事項大多為:

「過去兩年內是否曾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

 

(上篇)已說明此項告知,總共有三大要件

「過去兩年內是否曾接受健康檢查(要件一)有異常情形(要件二)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要件三)?」


(一)兩年內接受健康檢查

(二)有異常情形

(三)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


從上可得知,要保書詢問的僅為「檢查或治療」

這是絕對沒有任何疑義的。

 

今天的問題出在《要保書填寫說明示例》卻多出了「追蹤」一詞。

這就讓人頭暈了,這樣到底「追蹤」要不要告知?

 

從契約法理來做解釋


第一:《要保書填寫說明示例》僅為行政指導的性質

行政指導是主管機關規範保險公司用的,不是保險公司用來管制被保險人的(關於此問題,大仁將於另一篇文章再做說明)。保險契約為私人契約,行政指導對保險契約並無實質拘束力(除非列入條款纔有效力)。


第二:告知事項為「書面詢問主義」,有列上去的纔是告知的範圍。

要保書僅提到「檢查或治療」,而《要保書填寫說明示例》卻多出「追蹤」一詞,此為不當擴大解釋要保書告知範圍。


 

臺灣的要保書告知事項採取「書面詢問主義」。

若「追蹤」屬於告知事項,應明確將其「文字」列在要保書告知事項中。

 

從契約法理來判斷,有列的就是告知範圍,沒列就不是。

「追蹤」沒列在要保書告知項目,即非告知範圍。

 

 

從實務法院判決來看


從法院實務判決,也有相關的解釋可供參考。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九號
診斷之醫師僅要求回院追蹤亦未要求接受進一步之治療或用藥,從而上訴人對要保書上所詢問「過去二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之事項,答覆為「否」,亦無答覆不實之情事。

白話翻譯:【醫師僅要求「追蹤」,而要保書問「檢查或治療」,那「追蹤」就不在告知範圍。

 

總結

從契約法理跟法院判決來看,除非告知事項有列出「追蹤」兩個字,不然「追蹤」就不屬於告知範圍。

 

相關問題解答

Q:醫師只有要求「追蹤」,這樣是告知範圍嗎?

不是。

「追蹤」與「檢查或治療」不同,若僅為「追蹤」即不屬於告知範圍。

 

Q:醫師要求「觀察」,這樣是告知範圍嗎?

也不是。

不管是「追蹤」還是「觀察」,都不屬於告知範圍。

除非要保書的告知項目有明確將「追蹤」或「觀察」列入,才會屬於告知範圍。

 

Q:醫師要求「追蹤檢查」,這樣是告知範圍嗎?

是。

「追蹤」不屬於告知範圍,但「檢查」是。

在(上篇)已經說明過,如果醫師建議要做「檢查」,不管你有沒有去都應該據實告知。

 

 

Q:身體不舒服去看門診,醫師建議我做「後續檢查」

有許多人因為身體不舒服去看醫師,醫師會依照病情安排後續檢查(例如大腸鏡)。

此時有涉及到「檢查」,這個「檢查」是健康檢查嗎?

 

這點又是另外一個問題了,大仁將於(下篇)做最後說明。

看完就可以完整地把「健康檢查」這個告知項目搞清楚囉!

 

PS:投保時請務必依照書面詢問誠實告知,不可做不實告知。此係列文章僅供參考,實務告知範圍請依照個案狀況而定,文中無法將所有狀況涵蓋進來,關於投保時相關問題請自行詢問專業的業務及保險公司覈保人員。

 

(上篇)閱讀:告知事項中的「健康檢查」如何判斷(上篇)? 

(下篇)閱讀:告知事項中的「健康檢查」如何判斷(下篇)? 

(番外)閱讀:告知事項中的「健康檢查」如何判斷(番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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