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文章中(告知事项中的「健康检查」如何判断(上篇)?

大仁最后留下一个疑问,「追踪」是否在告知范围?

这就是(中篇)主要讨论的范围。

 

PS:提醒大家,投保时得依照告知事项据实填写,不可有隐瞒或未告知的情况,两年内被发现有可能解约,请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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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答这个问题以前,我们得先看到《要保书填写说明示例

这是关于如何填写要保书的重要参考。

 

在其中有针对告知事项等特定名词做定义。

「健康检查有异常情形」的定义为:

1 

从上面可以得知「健康检查有异常情形」为下面两个定义

第一:健康检查数值若出现「红字」,就是「有异常情形」。

第二:被建议接受其他追踪、检查或治疗。

 

健检有红字出现,多半会在医师建议」「应注意事项」的栏位写上结果:

此结果通常为下列五项:


(1)正常。

(2)观察。

(3)追踪。

(4)检查。

(5)治疗。


 

如果健检结果正常,医师大多会下:「正常」、「观察即可」这两种判断。

如果健检结果异常,视严重程度会有「追踪、检查、治疗」等分类。


「追踪」:若情况还可接受,多为「追踪」即可。

「检查」:若有不明疾病发生的可能,或是要再次确认病症,此时便会要求「检查」。

「治疗」:若已经确定病况且需马上治疗者,就会下「治疗」的判断。


 

 

这边需要注意,因文字用法并无制式标准,因此有时会出现


因xx异常,请至xx科追踪

因xx异常,请至xx科追踪检查

因xx异常,请至xx科追踪治疗

因xx异常,请至xx科追踪检查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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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完健康检查常见的结果,回到要保书上头。

在于要保书询问的文字,仅提到「被建议接受其他检查或治疗」

文字清楚的表示要询问:「检查或治疗」

 

然而《要保书填写说明示例》多出了一个词,而这个词就是造成许多误会的根源。

那就是「追踪」

 

针对「追踪」是否为告知范围,大仁想从两个地方来做说明


第一:从契约法理来看。

第二:从法院实务判决来看。


 

从契约法理来看


在(上篇)大仁就有提过要保书的告知事项为「书面询问主义」

「有问的」就是告知范围。

「没问的」就不是告知范围。

针对这点容我再次做提醒,因为这跟下面要探讨的非常相关。

 

保险公司的要保书针对「健康检查」的询问事项大多为:

「过去两年内是否曾接受健康检查有异常情形而被建议接受其他检查或治疗?」

 

(上篇)已说明此项告知,总共有三大要件

「过去两年内是否曾接受健康检查(要件一)有异常情形(要件二)而被建议接受其他检查或治疗(要件三)?」


(一)两年内接受健康检查

(二)有异常情形

(三)被建议接受其他检查或治疗


从上可得知,要保书询问的仅为「检查或治疗」

这是绝对没有任何疑义的。

 

今天的问题出在《要保书填写说明示例》却多出了「追踪」一词。

这就让人头晕了,这样到底「追踪」要不要告知?

 

从契约法理来做解释


第一:《要保书填写说明示例》仅为行政指导的性质

行政指导是主管机关规范保险公司用的,不是保险公司用来管制被保险人的(关于此问题,大仁将于另一篇文章再做说明)。保险契约为私人契约,行政指导对保险契约并无实质拘束力(除非列入条款才有效力)。


第二:告知事项为「书面询问主义」,有列上去的才是告知的范围。

要保书仅提到「检查或治疗」,而《要保书填写说明示例》却多出「追踪」一词,此为不当扩大解释要保书告知范围。


 

台湾的要保书告知事项采取「书面询问主义」。

若「追踪」属于告知事项,应明确将其「文字」列在要保书告知事项中。

 

从契约法理来判断,有列的就是告知范围,没列就不是。

「追踪」没列在要保书告知项目,即非告知范围。

 

 

从实务法院判决来看


从法院实务判决,也有相关的解释可供参考。 

 

台湾高等法院民事判决:八十八年度保险上更(一)字第九号
诊断之医师仅要求回院追踪亦未要求接受进一步之治疗或用药,从而上诉人对要保书上所询问「过去二年内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检查有异常情形而被建议接受其他检查或治疗」之事项,答复为「否」,亦无答复不实之情事。

白话翻译:【医师仅要求「追踪」,而要保书问「检查或治疗」,那「追踪」就不在告知范围。

 

总结

从契约法理跟法院判决来看,除非告知事项有列出「追踪」两个字,不然「追踪」就不属于告知范围。

 

相关问题解答

Q:医师只有要求「追踪」,这样是告知范围吗?

不是。

「追踪」与「检查或治疗」不同,若仅为「追踪」即不属于告知范围。

 

Q:医师要求「观察」,这样是告知范围吗?

也不是。

不管是「追踪」还是「观察」,都不属于告知范围。

除非要保书的告知项目有明确将「追踪」或「观察」列入,才会属于告知范围。

 

Q:医师要求「追踪检查」,这样是告知范围吗?

是。

「追踪」不属于告知范围,但「检查」是。

在(上篇)已经说明过,如果医师建议要做「检查」,不管你有没有去都应该据实告知。

 

 

Q:身体不舒服去看门诊,医师建议我做「后续检查」

有许多人因为身体不舒服去看医师,医师会依照病情安排后续检查(例如大肠镜)。

此时有涉及到「检查」,这个「检查」是健康检查吗?

 

这点又是另外一个问题了,大仁将于(下篇)做最后说明。

看完就可以完整地把「健康检查」这个告知项目搞清楚啰!

 

PS:投保时请务必依照书面询问诚实告知,不可做不实告知。此系列文章仅供参考,实务告知范围请依照个案状况而定,文中无法将所有状况涵盖进来,关于投保时相关问题请自行询问专业的业务及保险公司核保人员。

 

(上篇)阅读:告知事项中的「健康检查」如何判断(上篇)? 

(下篇)阅读:告知事项中的「健康检查」如何判断(下篇)? 

(番外)阅读:告知事项中的「健康检查」如何判断(番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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